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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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重要依据,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层次人才的有效保证。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环节,提高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和前瞻性,适应我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学校开展研究生培养与教学工作的制度性文件,其制定和实施要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目标,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充分体现本学科、专业的办学优势和特色,科学合理地确定本专业的主要研究方向和课程,创新研究生的培养方式方法。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一经确定,既要保持严肃性和稳定性,同时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适时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需求。

第二章  培养方案组织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院全面负责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的组织协调,包括确定培养方案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计划。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和实施工作由所属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原则上每6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统一修订的培养方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培养方案原则上应至少完成一届培养运行周期。学院确因学科领域内新知识的增加、教学条件的变化等原因,可对个别学科培养方案进行调整。已修订的培养方案报研究生院,经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培养方案实施过程中因培养需要可对个别课程进行调整。培养方案课程调整应由学位点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培养方案制定程序

第八条  培养方案制定工作程序:

(一)组织计划:培养方案制定工作计划由研究生院确定,学位点所在学院组织实施。

(二)制定初稿:学院负责人和学科(或学位点)负责人牵头,全体指导教师和相关任课教师参加,按照学校工作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聘请校内外同行专家论证,开展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培养方案初稿形成后,报送研究生院。

(三)方案论证: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家对培养方案初稿进行论证,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完善定稿:学院根据专家意见认真修改,修改后的培养方案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审定。

(五)学校审定及实施:培养方案的定稿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规范性审核审批后,组织实施。

(六)编辑入库:研究生院将培养方案录入学校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培养方案数据库,作为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四章  培养方案的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包括学科概况、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中期考核及分流、学位论文、实践要求等八个方面内容。

(一)学科概况

应顺序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基本信息:学科内涵、授权资格及发展历程简介;师资队伍及各种教学、科研和对外合作平台;学科目前的主要研究方向、优势或特色方向以及未来支持发展的方向等;学科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如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奖励、省部级以上优秀研究生论文等。此部分内容应参考学科简介,高度凝练,字数控制在1000-1500

(二)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应根据国家对学位获得者的基本要求制订。从综合素质、知识、能力等方面进行描述。

(三)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的设置要科学、规范、宽窄适度、相对稳定,既要考虑普遍性,又要考虑特色和优势,引领学科新的发展方向。一级学科下设研究方向原则上不超过5个,并同时具有1-2个主干或特色方向。师资力量雄厚的重点学科可设置5个及以上研究方向,但各研究方向的骨干教师不低于国家学位授权申请基本要求。研究方向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有培养本层次研究生经验的学术带头人与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并取得相关的研究成果,能开出本研究方向的学科课程与前沿课程;拥有本研究方向培养研究生所需要的教学条件。所设研究方向应属于本学科范畴。

(四)学习年限

根据《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实施。

(五)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

1. 总学分数(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必修环节的学分)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

34学分自然科学各专业总学分数≤38学分;

34学分社会科学各专业总学分数≤40学分。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

有全国性指导方案的专业领域,课程学分不得低于相关专业全国性指导方案的基本要求;无全国性指导方案明确规定的专业领域,课程总学分不低于32学分。

博士研究生:

16学分理工类各专业博士阶段总学分数≤22学分;

18学分人文社科类各专业博士阶段总学分数≤24学分。

2. 课程体系

研究生课程体系由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组成。学位课包括必修课和必修环节,非学位课包括选修课和补修课。

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

公共必修课为思想政治理论课、第一外国语、数字资源检索与利用等。公共必修课的设置、学时、授课方式、免修条件等由研究生院与相关学院商议决定。其它必修课程的教学由各学院组织。研究生所有课程必须在学位论文开题前结束。

专业基础课按一级学科范围内的通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设置,必须覆盖本一级学科下设置的全部研究方向。

专业必修课应结合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和重要问题设置,体现学科最新的研究动向。

必修环节包括教学(社会)实践和前沿讲座。

1)教学(社会)实践。学术学位研究生教学(社会)实践时间不少于36课时,计2学分;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不少于半年,学分不少于6学分。实践内容、具体要求由各学科确定。

2)前沿讲座。

博士研究生应参加前沿性学术专题活动,在校期间一般应听取学术报告10次以上,至少在本学科范围内做学术报告两次以上。硕士研究生应参加一定的学术活动,在校期间应参加10次以上学术活动。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学科在此基础上自行确定。

学术活动内容包括:学术讲座、学科竞赛、学术研讨会以及参加访问讲学等。

学院对硕士生的学术活动和博士生的前沿性学术专题进行审核,成绩合格者记2学分。

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程与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院与相关学院共同开设面向全校所有研究生的课程;专业选修课是由学位点面向本学科研究生开设的课程。学校鼓励各学位点开设面向全校研究生选修的课程,选课人数达到额定开班要求即可纳入开课计划。选修课的考核方式可以选择考试也可以选择考查,但均要有明确的成绩评定依据和标准。每门选修课的学分数一般不应超过2学分。

补修课是指少数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未修过而必须补修的课程。跨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需要补修该专业的本科生课程,跨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需要补修该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课程或本科生课程,每个专业提供38门补修课程。

3. 课程学分与课程学时

课程学时指课堂授课时间,不包括研究生查资料、阅读文献、课后作业等课外自学时间。计算方法原则上1学分=18学时,1学时=45分钟。

4. 课程教学大纲

培养方案中确定的课程,应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中英文名称、教学目标、预修课程、课程内容、教学要求、课程学时、学分、考核方式、参考书目或文献等,并按规范模板撰写。

5. 课程编号

课程编号由研究生院统一编制。

6. 课程建设要求

1)优化专业课程体系,精心设置教学内容,以一级学科为基础,有机衔接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课程,避免教学内容重复和因人设课。为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各学科专业在讨论培养方案时应给出专业课程体系知识结构图,以服务培养目标为根本,明确课程间的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

2)倡导开设研究生双语教学课程,推动研究生教育国际化。鼓励直接采用本学科优秀的原版外文教材和全英文教学。同时,提倡各学科开设专业英语课,要求研究生选读和笔译相关专业外文文献,了解、熟悉外语论文的写作及在国际会议发表论文和进行学术报告的要求。

3)鼓励改革研究生课程教学方式,缩短课内教学学时,加大课外自学学时和作业工作量。课堂教学由灌输式为主向研讨式为主转变,讲课内容由面面俱到向重点难点精讲转变,考核方式由单一考试向综合考核转变。

4)推进课程教学团队建设,提高课程质量和效益。研究生必修课必须建立稳定的教学团队,一般应有3名以上可授课教师。鼓励学科内或不同学科选修课交叉融合,精简数量,提高效益。

5)注重实验教学和专业实践环节。一要高度重视实验教学环节和实验课程建设,应结合本单位的科研平台建设保障实践教学条件,加强对研究生现代实验方法和技能、社会调查等能力的培养。二要高度重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的实施与监控,应注重吸纳、利用与整合各种社会资源,积极主动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多种形式的研究生实践基地或联合培养基地。通过制定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办法及评价标准,对专业实践环节实行全过程的管理和服务,逐步构建完善的专业实践环节管理体系。

(六)中期考核及分流

各学科专业应积极探索各层次各类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博士为综合考试)以及相应的淘汰机制,强化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标准。

中期考核的内容包括学生思想政治、学生课程学习、专业知识及科研成果。各学科应根据学科特点确定考核内容的标准和要求,且不低于学校《湘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研究生只有中期考核合格才能进行学位论文开题。

研究生分流淘汰的形式应包括延期考核、劝退及博士转硕士(硕博连读学生)。

延期考核的学生将参与下一级学生的中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进行劝退的学生将根据《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硕博连读学生因考核不合格进行博士转硕士就读,且按硕士要求毕业。

(七)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论文评阅和答辩等环节。各学科必须明确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论文评审及答辩等环节的具体要求。文献综述与开题报告根据课程学习时间的不同一般应在第二学期末或第三学期内完成。学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满半年才能申请论文答辩。

(八)实践要求

对于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以外的其他实践安排,培养方案应作出明确的规定,给出具体的考核办法。研究生实践包括教学实践、科研实践以及社会实践三种形式。

研究生可以通过担任助管助教、协助导师指导本科生论文等形式开展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包括参加学术报告、学术交流、学科竞赛、参与导师课题等形式。社会实践包括在企事业单位实习、调研,参与导师横向课题等形式。

第五章  培养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实施由研究生院组织、协调和监督,各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教学任务应严格依据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由相关教学单位归口承担。责任教学单位负责组织任课教师落实教学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未列入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未经批准均不予安排。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的程序:

(一)研究生院将各学院提交且经学校审定后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二)每学期第16-18周,各学院按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下学期的开课计划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开课计划下达教学任务书。

(三)每学期预备周,各学院按本学期教学计划进行排课,形成课程表及上课学生名册,印发给各任课教师并及时通知相关教师和学生。

第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落实每一门课程的教师、教材及必要的教学条件,安排好各教学环节,并据此进行教学管理。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与考试大纲,在正式上课前编制好本课程的授课计划(教学日历)。

第六章  培养方案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及时把学校最终审定通过后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布,方便广大师生了解、查询及监督

第十五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团协同研究生院定期与不定期对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监督,并有效控制与反馈。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通过座谈会、自评会、听课等形式对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信息收集与评价,将会议内容记录反馈至各学科,以确保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持续改进。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和各学院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日常管理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实施、调整及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将按《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