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与监控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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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高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创新力和高质量科技供给的重要来源,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由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生源质量、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过程、培养条件和培养评价等环节构成的一项系统工程。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管理与监控,对于高水平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湘潭大学章程》《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与管理办法》及学校研究生培养管理规章制度等制定。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与监控坚持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导向,坚持全面推进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全员性和全程性相结合,过程监控与结果监控相结合的原则,促进研究生培养的内涵发展、质量发展和特色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工作,研究解决质量监控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由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研究生院(部)、教师工作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计划财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五条  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团根据《湘潭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团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进行检查、评价、监督、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各学院应聘请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成立本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小组,对本学院的研究生培养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

第三章  监控内容及方式

第七条  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与监控

(一)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基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学位授权点学科内涵建设及管理,使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定位、科研水平、师生结构等方面建设与高层次人才培养要求相适应。

(二)根据国家人才需求和本学科研究生人才培养条件的变化,对不满足学位授权点设置基本条件和最低要求的适时进行调整或撤销,确保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

(三)责任单位为各学院、研究生院、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人事处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八条  研究生生源质量监控

(一)生源质量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前提。要优化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办法,以质量和贡献引导研究生招生计划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增量安排和存量调控,积极支持优势学科、基础学科、新兴前沿学科和服务国家重大需求的学科发展。

(二)全面优化推免生接收政策,提高我校接收推免生的比例;各种渠道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尤其是加大对省内外一本高校的招生宣传力度;改革我校研究生调剂制度,全力做好优质生源的吸引工作。

(三)责任单位为各学院和研究生院。

第九条  研究生导师管理与监控

(一)导师指导是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的决定性因素。健全研究生导师责权机制,明确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和育人中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职责要求以及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学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发挥研究生导师科学道德与学术规范的示范作用和在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中的指导作用。

(二)规范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坚持贯彻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查制度,不断完善研究生导师选聘和审查标准,鼓励和倡导学院根据导师的科研方向、科研能力与科研水平确定导师招生指标分配等工作。

(三)建立并完善研究生导师问责制,全面考核研究生导师治学态度、道德修养、教学和科研能力,对考核不合格者或培养质量出现问题的研究生导师,视情节给予通报、暂停招生、取消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等处理;对未通过招生资格审查者,暂停招生;连续三年招生资格审查或招生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将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省级以上论文抽检过程中,对出现或连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视情况分别采取质量约谈、限招、停招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处理。对培养质量优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导师给予政策支持和奖励。

(四)加强研究生导师交流与培训,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导师海外学术交流与合作计划,选派和鼓励更多的研究生导师赴国外知名高校访学、交流,拓展学术视野、把握学术前沿,提升指导研究生能力。

(五)责任单位为各学院、研究生院、人事处和教师工作部。

第十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与监控

(一)规范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及实施。研究生培养方案应对本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学科研究方向、培养目标、培养方式、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必修环节(文献阅读、开题报告、中期检查、实践方式、学术活动和预答辩)等提出明确要求。各学院须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

(二)强化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建立科学的教学督导和评价制度,加强对授课质量的跟踪监测和过程评估,明确授课教师资质,倡导课程教学方式创新,鼓励现代化教学手段运用到研究生教学培养过程中,规范研究生课程考试与考查,全面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三)强化研究生社会实践教学与专业实习环节管理。建立健全实习基地建设机制与考核评价机制,做好研究生实习基地的对接与管理。对研究生实习过程进行跟踪反馈与评价,杜绝虚假实习。

(四)加强研究生分流管理,建立健全研究生分流与淘汰机制。在研究生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论文中期检查、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重要环节引入分流机制,对不符合培养质量要求的研究生予以分流或淘汰。

(五)加强毕业研究生就业质量跟踪。注重培养研究生创新创业能力,提升创新与创业指导服务水平,考量研究生职业发展质量,跟踪社会、用人单位、校友对毕业研究生质量评价,并保障反馈渠道的畅通。

(六)责任单位为各学院、研究生院和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检查与监控

(一)学位论文开题

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开展学位论文工作的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前提,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所有各类别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均必须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其中,博士应通过资格考试)才能开展学位论文开题。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开题应于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或第四学期开学中期完成。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写作与质量,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时间至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至少应在一年以上。

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完成。论文开题报告要求公开进行。在开题报告会前一周,学院应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在学院网站上发布公告,公布报告人、开题报告时间和地点、学位论文题目等信息。开题报告结果为通过或不通过,只有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通过才能进入学位论文下一环节。

(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的一年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总结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阐明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包括所完成的理论和实验研究及其结论以及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情况,对阶段性工作中与开题报告内容不相符的部分须进行说明,并对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研究内容进行阐述。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后的半年内,必须进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总结学位论文工作进展情况,阐明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对阶段性工作中与开题报告内容不相符的部分须进行说明,并对下一步的工作计划和研究内容进行阐述。

按照学位论文中期检查要求举行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报告会,中期检查结果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合格才能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所有拟申请毕业与学位答辩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送审之前,必须参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

(四)学位论文送审与评阅

根据《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湘潭大学关于随机抽查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试行办法》等规定,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的学位论文必须参加论文抽检或评阅。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审制度。

(五)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必须严格按《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六)学位论文抽检

学位论文抽检是检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方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国家对上一年度已授予学位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评议。学校将根据《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不合格的论文处理办法》规定,对在上级主管部门抽检中出现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在其相关主体责任明确后,进行质量跟踪。(七)责任单位为各学院和研究生院。

第十二条  研究生培养硬件条件建设与监控

(一)培养条件是研究生教育的基础保障。研究生学习必需的学习环境和硬件设施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载体,教学楼和宿舍楼是最基础的研究生质量保障设施,同时要更好的满足研究生对实验器材设备、图书网络资料的基本需求,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供完善的学习条件。

(二)责任单位为研究生院和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

第四章  监控执行及其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各责任单位根据上级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针对负责的质量监控内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质量标准及质量监控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质量监控的主要方式有日常性培养质量评价、周期性培养质量评价和专项培养质量评价。监控与评价的主体包括学生、同行和专家等。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培养质量监控定期报告制度。每年发布《湘潭大学学位与研究生培养质量年度报告》,定期提交研究生培养质量监控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监控结果的反馈与公开。培养质量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应及时反馈给相应的职能部门、学院或个人;对于比较突出的问题,应依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监控结果的运用。培养质量监控结果应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与评奖评优、招生指标分配等挂钩,并分别依照《湘潭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奖励办法》《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湘潭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湘潭大学研究生教学业绩津贴核算暂行办法》《湘潭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评选办法》《湘潭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进行奖励或惩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