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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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大研发〔200713

  第一条 为了激励研究生奋发学习,创新进取,发现和奖励优秀研究生,特设立湘潭大学校长奖。湘潭大学校长奖设特等奖和优秀奖两级。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别评 审。

  第二条 凡取得湘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热爱湘潭大学,遵纪守法,品学兼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均可申请此奖。每位研究生在校攻读硕 士、博士研究生期间,可分别申请获奖一次。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校长奖条件: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相应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一)申请优秀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社会科学类硕士生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自然科学类硕士生在SCIEI收录期刊及相应级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在科学技术上取得一定成果,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表明确实优秀,经相关学科2名权威专家推荐。

  (二)申请特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社会科学类硕士生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自然科学类硕士生在SCIEI收录期刊及相应级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在科学技术上取得一定成果,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表明确实特别优秀,经相关学科2名权威专家推荐。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校长奖条件: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相应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一)申请优秀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社会科学类博士生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自然科学类博士生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在科学技术上取得较大成果,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表明确实优秀,经相关学科2名权威专家推荐。

  (二)申请特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社会科学类博士生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且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校认定的一类期刊上或2篇发表在学校认定的二类期刊上;自然科学类博士生在SCIEI 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且至少有1篇发表在相关二级学科公认的最高级别及以上刊物上。

  2、在科学技术上取得较大成果,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表明确实特别优秀,经相关学科2名权威专家推荐。

  第五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

  1、科研成果的发表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申请人可为第二作者。

  2、社会科学类学术成果必须正式发表;自然科学类学术成果因发表周期较长,可以接收视为发表。

  3、在学校认定的一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相当于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4、在学校认定的二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相当于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5、在CSCD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相当于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6、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相当于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术科研中有一稿多投、剽窃、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或在校期间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者,不得申请研究生校长奖。 因弄虚作假获取研究生校长奖的,经查证属实,除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外,还将视情况对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作相应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校长奖每年上学期评审。申请校长奖的研究生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申请表》及附件交指导教师、学位点负责人及学位点所在的学院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通讯评审。申请特等奖的材料由3-5名同行专家评审(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校外专家);申请优秀奖的材料由2-3名校内同行专家评审。评审意见由研究生处提交校长奖评审委员会。 通讯评审专家原则上应是相应学位点具有教授及相应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校外专家原则上应是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相应学科具有教授及相应职称的知名专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校长奖评审委员会,校长或分管副校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处。 研究生校长奖评审委员会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个组,每组由5-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原则上应是往年研究生校长奖获得者、湖南省优秀学位论文获得者、湖南省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A等级的研究生的导师。

  第九条 研究生校长奖评审委员会认真审核申请材料,阅读通讯评审意见,听取特等奖申请人的答辩,进行充分讨论后,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经向全校公示后, 报校长批准。

  第十条 研究生校长奖评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严格评选。评审名额按硕士生和博士生分别下达。特等奖名额不超过当年硕士毕业生人数的0.5%,博士毕业生人数的1%;优秀奖名额不超过当年硕士毕业生人数的1.5%,博士毕业生人数的3%

  第十一条 特等奖每名奖金2000元,优秀奖每名奖金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对获奖者的指导教师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特等奖的硕士研究生,如留校任教,提供科研启动费:社会科学类5000元,自然科学类10000元。对于获得优秀奖的硕士研究生,如留校任教,提供科研 启动费社会科学类3000元,自然科学类6000元。 对于获得特等奖的博士研究生,如留校任教,提供科研启动费:社会科学类10000元,自然科学类20000元。对于获得优秀奖的博士研究生,如留校任教,提供科研启动费:社会 科学类6000元,自然科学类12000元。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