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研究生手册

文章来源:bat365app手机版下载 发布时间:2014-07-10 16:50:09浏览次数:

湘潭大学研究生手册

 

 

综合概况

1湘潭大学概况... 2

2湘潭大学研究生守则... 5

3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 6

 

招生管理

4. 湘潭大学招收博士、硕士专业一览表... 7

5.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说明... 11

6.湘潭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说明... 14

7.湘潭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说明... 18

8.湘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1

9.湘潭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4

 

培养管理

10.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7

11.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 37

12.湘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37

13.湘潭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40

14.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实践暂行规定... 47

15.湘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49

16.湘潭大学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方案... 56

17.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暂行规定... 58

18.湘潭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60

19.湘潭大学研究生暑期社会实践调研活动管理规定... 62

20.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64

21.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条例... 69

22.湘潭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72

23.湘潭大学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77

 

学位管理

24.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 订)... 83

25.湘潭大学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 (修 订)... 89

26.湘潭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 (修 订)... 91

27.湘潭大学关于随机抽查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试行办法... 95

28.湘潭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96

29.湘潭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暂行办法... 98

 

思政教育与就业管理

30.湘潭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101

31.湘潭大学研究生个人奖与集体奖奖励办法... 105

32.湘潭大学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暂行管理办法... 111

33.湘潭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119

34.湘潭大学学生缴费规定(试行)... 127

35.湘潭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实施细则.... 131

36.湘潭大学研究生文明寝室评选办法... 116

37.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135

38.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140

39.湘潭大学校园网学生用户管理办法... 143

40.湘潭大学研究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47

41.湘潭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148

42.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151

43.湘潭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123

 

校园服务

44.湘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62

45.学位办、研究生工作部(处)职责... 161

46.湘潭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团职责... 162

47.研究生处办公室职责... 163

48.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职责... 163

49.研究生处培养科职责... 164

50.专业学位管理科职责... 165

51.学位管理科职责... 165

52.管理与就业指导科职责... 165

53.湘潭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办公联系方式.... 166

54.图书馆... 160

55.体育场馆... 160

56.后勤服务... 160

57.保卫处... 161

58.校医院

 

第一部分  综合概况

湘潭大学概况

 

湘潭大学座落在毛泽东同志的故乡——湖南省湘潭市,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同重点支持建设高校,是全国首批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湖南省首批招收留学生和国防生的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历年来全国一本招生高校。

湘潭大学是毛泽东主席亲自倡办,亲笔题写校名,亲切嘱托一定要办好的省部共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1958年,在毛泽东主席的亲自提议下,湘潭大学得以创办;同年910日,主席亲笔为学校题写校名,并嘱托一定要把湘潭大学办好。后因故停办。197410月主席最后一次回湖南时,再次指示要把湘潭大学恢复起来,再办起来。同年,李先念同志亲笔起草批文,邓小平、华国锋等同志批准复校。1978年国务院批准湘潭大学为全国重点大学,成为全国16所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之一。1998年,江泽民同志为40周年校庆题词:办好湘潭大学,为培养和造就高素质人才作出新贡献。”2001年,李鹏同志题词:结、勤奋、求实、创新,努力办好湘潭大学。”20051217日,教育部、湖南省人民政府签署协议,共同重点支持湘潭大学建设。2007年,华国锋同志题词:办一流大学,育一流人才。”2008年,贺国强同志致信50周年校庆,勉励师生以办好湘潭大学的优异成绩告慰毛泽东主席200910月又亲自接见学校主要领导。20096月,刘延东同志亲自接见学校主要领导,8月又亲临学校视察,并强调党中央、国务院对毛主席倡导创办的大学一定大力支持,全力支持

湘潭大学现设有20个学院(教学部),在西班牙莱昂大学合建孔子学院1个,80个本科专业,8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69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0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80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0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9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国家重点学科,2个湖南省优势特色重点学科,19个湖南省十二五重点学科;近年来获国家精品课程9门,国家级特色专业11个(其中国家二类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教学成果奖4项,12种教材获国家规划教材立项;有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1个、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2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3个、教育部校园卡标准化研究所1个、湖南省人文社科研究中心(基地)14个、湖南省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18个;有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1个、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1个、中央与地方共建基础实验室9个、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特色优势学科实验室12个,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验室5个。学校学科覆盖10大门类,并形成了一批特色比较突出、优势比较明显的学科专业群体,化学、材料科学、工程学3个学科的ESI排名进入全球大学和科研机构前百强。计算数学、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中国哲学、诉讼法学、政治经济学、比较文学、行政管理、高分子化学与物理、化学工程、凝聚态物理、流变力学等一批重点学科和优势学科在国内有较大影响,流变力学、消费经济学还首创于我校,并从这里走向全国。

湘潭大学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设施齐备,校园环境优美,依山傍水,风景优美,是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科研的理想环境,办学条件优良。现有专任教师1475(另有外聘教师425),其中跨校院士2人,特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15人,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 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3人,国家千人计划人选1人,教育部创新团队2个,国家级教学团队4个,国家教学名师4人,全国模范教师2人,全国优秀教师7人,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47人,湖南省教学名师4人,湖南省优秀教师16人,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16人,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4人,湖南省科技领军人才2人,副高以上职称人员910人。406人次进入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第三批四个一批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教育部高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人选、湖南省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选、湖南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等行列。学校占地面积3200亩,建筑面积90余万平方米;成立了湘潭大学出版社,《湘潭大学学报》(分哲学社会科学版、自然科学版)分别入选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双百期刊,其中社科学报入选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百强学报。以特色学科和优势学科为依托创办的《消费经济》、《毛泽东研究》、《中国韵文学刊》、《湘江法律评论》、《曾国藩研究》、《湘学》等刊物在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图书馆馆藏文献280万册,中外期刊5000种;学生公寓的规模、管理达全国一流水平。

湘潭大学积极实施争高级别项目、出高水平成果、建高层次平台的三高科技振兴战略,坚持以服务求支持,在贡献中发展的思路,以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思想库、人才库、科技库为目标,科研和科技开发工作成效显著。近五年,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74项,自科基金项目235项,省部级项目706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教育部高校自然科学一等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冯康科学计算奖、俄罗斯政府奖、孙冶方经济学奖等一系列高层次奖励100余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和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15000多篇,出版专著1000多部。被SCIEI收录论文数和论文国际被引用数在全国高校排名均稳定在70名左右。近五年签订横向科技开发项目528项,申请专利259项,科研成果转化率居湖南省高校前列,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与技术支持。

秉承博学笃行、盛德日新的校训,湘潭大学始终注重人才培养质量,教育教学质量享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形成了以本科教育为主体,研究生教育稳步发展的办学格局。校本部现有各类在校学生36000人(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6303人,留学生102人),兴湘学院现有学生8091人。学校建立了覆盖全体在校学生的资助、激励体系,各类奖(助)学金65项,每年颁发奖助学金3000多万元。近三年来,学生参加“CCTV全国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澳亚大专英语辩论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数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青年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艺术展演等比赛,获国家级奖励1022项。在校学生中涌现出了“100位新中国成立以来感动中国人物、全国十大杰出青年、全国诚实守信道德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文花枝,全国孝老爱亲道德模范、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2007年中国大学生十大年度人物、共青团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杨怀保,被中共湖南省委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湖南省人民政府追认为烈士的舍身救火英雄夏形义等一大批优秀学生。

湘潭大学毕业生以基础好、素质高、能力强并富有艰苦创业、开拓精神而深受用人单位的青睐和好评,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1%以上,是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之一。学生考研蔚然成风,不少学院、班级学生考研录取率达45%以上。中国工程院院士欧进萍,中国科学院院士、首届冯康科学计算奖获得者、1995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科学家、1998年中国十大杰出青年袁亚湘,首届冯康科学计算奖获得者、世界知名数学家、美国宾州大学计算中心主任许进超,获得1996年度世界100位应用科学领域突出贡献奖的许小曙以及著名电视策划人王鲁湘等,都是湘潭大学的校友。

随着学校的发展,湘潭大学在国际国内的影响日益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也不断加强,先后与法国、西班牙、日本、俄罗斯、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50多所高校建立了广泛的校际交流与合作关系,与西班牙莱昂大学合作共建莱昂大学孔子学院。学校是全国唯一一所设立后备军官选拔培养基地的地方大学,分别被广州军区、解放军总参谋部61046部队列为后备军官选拔培训基地和研究生选拔培养基地,培养军地两用人才成为湘潭大学人才培养的一大特色,每年都有大批毕业生进入广州军区、南海舰队、成都军区、北京军区等部队工作。

惟楚有才,于斯为盛。伴随着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战略和教育强省战略的深入实施,湘潭大学将始终坚持面向社会、服务社会、引领社会的办学理念,坚持立足湖南,面向全国的发展目标,坚持改革、提高、质量、特色的工作方针,以高素质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学科建设为龙头,立足新平台,抓住新机遇,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位居同类院校前列的特色鲜明的研究教学型高水平大学,成为引领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示范性高校。


湘潭大学研究生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论述,努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三、树立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良好学风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努力掌握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勇于探索,刻苦钻研,追求卓越,德才兼备。

四、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五、关心集体,团结同学,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尊敬师长,培养中华传统美德,爱护公共财物。

七、尊重科学,抵制邪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八、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保守国家机密。

九、讲究社会公德,爱护公共卫生。

十、听从祖国召唤,服从国家需要,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工作流程

序号

  

内容与要求

  

1

报到与注册

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校报到和注册。

不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复试期间没有体检的新生报到时需进行体检。

每学期前2

2

入学教育

了解学校相关情况,学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等。

填写学籍表,登录湘潭大学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输入详细学籍信息。

一年一期

9月)

3

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

根据研究生个人的特点与志愿及导师的研究方向,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

一年一期

4

拟定个人培养计划

根据本学科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结合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及个人特点,制定详细的个人培养计划。

填写个人培养计划表,由学院统一交研究生处培养科或专业学位管理科。

一年一期

5

研究生

双代会

召开研究生代表大会暨研究生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研究生会和研究生团委。

各学院相应进行研究生分会和研究生团支部的换届选举工作。

每年10

6

新生电子注册

按要求核对研究生录取信息。

一年一期

7

补修本科课程

大专学历或跨专业本科生考取的硕士研究生需补修3~4门本专业本科生的主干课程,成绩记入成绩册,不计学分。

第一学年

8

课程学习

与考试

研究生应在一年半时间内,学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完规定的学分。

考试成绩由学院统一交研究生处培养科或专业学位管理科。

第一学年

及二年一期

9

学术活动节

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科研活动。

登记和奖励前一年的研究生学术科研成果。

评选研究生校长奖等。

每年3~5

10

教育实践

按要求进行教育实践,填写教育实践表,由学院统一交研究生处培养科或专业学位管理科。

第二学年

11

年度考核与评优

二年一期和三年一期分别进行上一学年度的考核,填写年度考核表,由学院统一交研究生处管理科。

根据考核情况评选“三好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

每年10

12

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

博士生对本学科的理论知识掌握情况,由考试委员会对综合考试情况予以评定。填写《湘潭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成绩表》

一年二期末

14

中期考核

检查研究生是否完成全部课程学习,是否能够进入论文开题环节。

填写中期考核表,由学院统一交研究生处培养科或专业学位管理科。

二年二期初

15

论文选题与开题报告

由导师或研究生指导小组指导选题,在二年二期或更早时间作开题报告。

学位点负责人组织开题报告,学位点的全体导师参加,对选题进行评议,确定论文选题。

填写开题报告表,由学院统一交研究生处培养科或专业学位管理科。

二年二期

16

毕业研究生就业动员及就业资格审查

学校举办研究生就业动员大会及其他一系列就业指导讲座。

毕业研究生电子注册摄像。

学校统一报毕业研究生就业资格审查名单到教育厅。研究生必须亲自到管理科核对本人信息。

三年一期

11月)

17

核对电子注册信息

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核对本人的电子注册图像信息,如发现错误到研究生处培养科或专业学位管理科修改。

三年二期

3月)

18

学位申请

毕业研究生填写学位申请表,提出学位申请。

按规定要求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和打印,并交至所在学院。

三年二期

51日前

19

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工作

落实就业去向,交就业协议书。

凭就业协议到教育厅办理就业报到证。

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由学院统一交研究生处管理与就业指导科。

三年二期

61日前

20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各学位点按要求将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寄送至相关专家进行评阅并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各学院将相关材料统一送交学位办。

三年二期

610日前

21

学位论文归档

毕业研究生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和修改意见修改论文,并将最终确定稿纸质本3份送校图书馆,同时登录图书馆学位论文提交系统,按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电子文档。

三年二期

610日前

22

学位评定与学位授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位授予名单。

举行学位授予仪式。

表彰校级优秀学位论文、优秀毕业研究生等。

三年二期

6月下旬)

23

毕业研究生派遣及离校

办理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领取毕业证和派遣证。

三年二期

6~7月)

 

第二部分  招生管理

湘潭大学招收博士、硕士学科专业一览表

 

说明:标有“▼”为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标有“”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标有“★”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

全日制学术学位

学科门类

代码与名称

一级学科代码与名称

二级学科(专业)代码与名称

01 哲学

0101 哲学

010101马克思主义哲学

010102中国哲学

010103外国哲学

010104逻辑学

010107宗教学

010108科学技术哲学

02 经济学

0201 理论经济学

020101政治经济学

020104西方经济学

020105世界经济

020106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0202 应用经济学

020202区域经济学

020204金融学(含:保险学)

020205产业经济学

020206国际贸易学

020209数量经济学

0270统计学

不设二级学科

03 法学

0301 法学

030101法学理论

030102法律史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030104刑法学

030105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学)

030106诉讼法学

030107经济法学

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09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2 政治学

030201政治学理论

030202中外政治制度

030203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30204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030206国际政治

030207国际关系

030208外交学

0305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501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030503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030505思想政治教育

05 文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

050101文艺学

050102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050103汉语语言文字学

050104中国古典文献学

050105中国古代文学

050108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

0502 外国语言文学

050201英语语言文学

050203法语语言文学

050204德语语言文学

050205日语语言文学

050211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0503 新闻传播学

050301新闻学

050302传播学

06 历史学

0602中国史

不设二级学科

0603世界史

不设二级学科

07 理学

0701 数学

070101基础数学

070102计算数学

070103概率论与数理统计

070104应用数学

070105运筹学与控制论

0702 物理学

070201理论物理

070203原子与分子物理

070205凝聚态物理

0703 化学

070301无机化学

070302分析化学

070303有机化学

070304物理化学

070305高分子化学与物理

07 理学

0714统计学

不设二级学科

 

 

 

 

 

 

08工学

 

 

 

 

 

 

 

 

 

 

 

 

 

 

 

 

 

 

 

 

08工学

 

 

 

 

 

 

 

 

 

 

 

 

 

 

0801 力学

080101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

080102固体力学

0802 机械工程

080201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

080202机械电子工程

080203机械设计及理论

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501材料物理与化学

080502材料学

080503材料加工工程

0807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80701工程热物理

080702热能工程

080703动力机械及工程

080704流体机械及工程

080705制冷及低温工程

080706化工过程机械

0808 电气工程

080801电机与电器

080802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080803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080804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

080805电工理论与新技术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

080901物理电子学

080902电路与系统

080903微电子学与固体电子学

080904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

081001通信与信息系统

081002信号与信息处理

0811 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101控制理论与控制工程

081102检测技术与自动化装置 

081103系统工程

081104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

081105导航、制导与控制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1201计算机系统结构

081202计算机软件与理论

081203计算机应用技术

0814 土木工程

081402结构工程

0817 化学工程与技术

081701化学工程

081702化学工艺

081703生物化工

081704应用化学

081705工业催化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

083001环境科学

083002环境工程

083500软件工程

不设二级学科

12 管理学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

不设二级学科

1202 工商管理

120201会计学

120202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

120203旅游管理

120204技术经济及管理

1204 公共管理

120401行政管理

120403教育经济与管理

120404社会保障

1205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120501图书馆学

120502情报学

120503档案学

 

 


全日制专业学位

专业学位类别代码

专业学位类别名称

专业领域代码

专业领域名称

0254

国际商务

025400

国际商务

0256

资产评估

025600

资产评估

0351

法律(非法学)

035101

法律(非法学)

0351

法律(法学)

035102

法律(法学)

0551

翻译

055100

翻译

0852

工程硕士

085201

机械工程

085204

材料工程

085206

动力工程

085207

电气工程

085208

电子与通信工程

085209

集成电路工程

085210

控制工程

085211

计算机技术

085212

软件工程

085213

建筑与土木工程

085216

化学工程

085229

环境工程

085236

工业工程

085238

生物工程

085239

项目管理

085240

物流工程

1251

工商管理硕士

125100

工商管理硕士

1252

公共管理硕士

125200

公共管理硕士

1253

会计

125300

会计

1254

旅游管理

125400

旅游管理

1256

工程管理

125600

工程管理

 


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说明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以教育部下达文件为准):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 已获硕士学位(国外获得的硕士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原件,同时必须具有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是国家全日制统招硕士生,且在当年630日前取得硕士学位);

3. 申请硕博连读的是我校在读优秀硕士研究生:A、系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且具有学士学位者;B、在读硕士期间成绩优秀;

4.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包括法律硕士、教育硕士、工程硕士、MBAMPHMPAMPAcc等)、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等正在攻读硕士学位但尚未获得硕士学位者不能报考;

5.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6. 报考国家计划内博士生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7. 有两名与报考学科、专业有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8.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在职人员,必须获得学士学位(即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后在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工作六年或六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①已取得本学科或相近学科副高以上职称;②在本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重要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身份至少发表4篇学术论文,其中自然科学类有一篇被SCIEI收录,社科类有两篇被CSSCI收录;③获得省级以上奖励的科研成果;④有一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

9. 现役军人报考博士生,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10. 原则上不招收不能脱产学习的考生。

三、报名程序 

(一)报名方式

所有考生必须在网上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相结合的形式。

(二)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2报名要求:登录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博士考生报名系统》报名,网

址:www.hneao.cn/bsbm,按照网上报名说明和网上报名步骤报名,按要求录入本人各项真实信息,上传一寸免冠数码照片,并打印《网上报名信息表》,经考生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确认。

(三)现场资格审查  

时间: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地点:湘潭大学研究生处招生办(校办公楼三楼A315)

证件的缴验:考生到报名点现场校验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硕士毕业证和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及相关复印件,国外获得的硕士学位者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原件和第一学历、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同等学力和申请硕博连读的考生还需校验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同等学力考生提供职称证书原件。

所有考生必须在现场资格审查时提交以下材料(考生根据不同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

1)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湘潭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报名登记表》;

2)往届生提供硕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申请硕博连读或同等学力考生须交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3)硕士学位课程学习成绩单(同等学力提交学士学位课程学习成绩单);

4)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硕博连读的在读硕士生须提交《硕博连读申请表》;

7)两份专家的推荐书(须加盖专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8)国外获得的硕士学位者需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提供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提交第一学历、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同等学力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

10)同等学力考生,还须提交在报考学科专业或相近研究领域的国内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的两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已获得省、部级以上与报考学科相关的科研成果奖励的证书,或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同等学力考生必须到我校研究生处招生办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并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才能发放准考证。

(四)考生报名时因不需要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所以所有在职人员及现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的应届毕业硕士生、硕博连读考生报考前最好征得档案所在单位同意。考生与档案所在单位或委托、定向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调档、复试、录取的后果,我校概不负责。

四、考试内容及考试时间

1.考试内容 

英语(公共英语,不含听力,听力将在复试中进行),笔试; 

专业基础课(2××× 有关考试科目详见招生目录),笔试;

专业课(3××× 有考试科目详见招生目录),笔试;

政治理论(已获得硕士学位者和应届硕士毕业生免试),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加试自然辩证法;符合复试条件的同等学力考生还需加试两门硕士学位课程;       

2初试时间: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3.复试:复试时间、方式及内容另行通知;

五、录取

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入学考试(含初试、复试)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查,择优录取。

我校对全日制全脱产博士研究生(人事档案、工资等关系须转入我校)设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获得奖学金者享受助学金。

人事档案、工资等关系不转入我校的考生及攻博期间不脱产的考生不享受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

六、学费、学业奖学金、助学金标准

1.学费标准:14000/.人(以物价局最新核定标准为准)。

2.学业奖学金的标准:全额奖学金为:14000/.

3.助学金:自然科学类为12000/年,社会科学为11000/

七、学制: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36年。

八、其它

1.所有考生报名前必须与报考导师取得联系。

2.请考生在报名前后登录我校网站(http:/218.75.242.251:8019/)查询招生简章。湘潭大学研招办电话:0731—58292051 传真:0731—58292695,查阅详细说明和有关报名流程及相关事宜。

3. 考生报名前应认真阅读我校招生简章以及报考条件,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考试和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湘潭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说明

一、培养目标

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管理或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名参加学术型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二条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二)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二条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的(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三)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第二条中第(一)、(二)、(四)、(五)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四)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中的项目管理外的其它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第二条中的各项要求。

四、接收推荐免试生:欢迎获得考生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与我校研招办和相关学院联系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事宜。我校对通过复试并同意接收为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外校优秀普教本科应届毕业生发给接收函。收到我校接收函且取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的同学须将正式加盖省(市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章的推荐免试表格寄送至我校研招办,并到考生所在学校领取省(市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发的报名校验码,凭校验码于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网址为yz.chsi.com.cn),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网上报名时所选定的报名点办理正式报名手续(缴纳报名费和照相),未办理正式报名手续者不能被录取。详情请浏览当年我校研究生处主页硕士生招生信息。

五、报名

报名采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和到报名点现场照相、缴费、确认报名信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详情请于当年9月浏览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的信息。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

1.网上报名时间: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按网站的提示和要求如实填写本人报名信息。期间考生可修改本人信息。应届本科毕业生预报名信息有效,无需重复报名。

推荐免试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凭推荐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放的效验码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并与其他考生同期现场确认报名信息

2.现场确认日期:报考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现役军人须出示师级以上政治证明),到网报时选定的报名点凭报名编号进行现场缴费、照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缴费和照相者,报考无效。考生报名时不需档案单位介绍信,报考材料也不需加盖公章,但录取时仍需考生档案单位政审和同意,所以请考生务必征得单位同意;若因上述问题使学校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的后果,学校不承担责任。

所有报考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旅游管理硕士(MTA)的考生,现场确认时需出具教育部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方可进行现场确认(获得方法请访问学信网主页http://www.chsi.com.cn/)。

持国外学历报名考生,现场确认时还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认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考生所填各种信息及所有报考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六、入学考试

1.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

2.初试时间:见教育部公告。

3.初试科目: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中国史、世界史、工商管理(专业学位)、公共管理(专业学位)、旅游管理(专业学位)、会计(专业学位)、国际商务(专业学位)、资产评估(专业学位)、工程管理(专业学位)、法律(法学)、法律(非法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均为全国统考。其中,101-政治理论、199-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201-英语一、202-俄语、203-日语、204-英语二、301-数学一、302-数学二、303-数学三、313-历史学专业基础、397-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学)、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408-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497-法硕联考综合(法学)、498-法硕联考综合(非法学),以上科目均为全国统考或联考科目,有关考试内容请参照教育部统一编制的考试大纲。其他科目均由我校自行命题。各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4.初试地点:考生在报名点指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5.复试时间、地点、内容及方式由我校自定,相关通知会及时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上进行公布。复试内容包括专业课笔试、外语听力与口语、专业综合面试。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占入学考试总成绩的权重在30%50%的范围内。

6.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在复试阶段进行,届时考生须出示下列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大学阶段成绩单原件(须由大学教务处或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4)    档案所在单位政审材料。

(5)    所有报考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旅游管理硕士(MTA)的考生,现场确认时还需持教育部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进行现场确认。获得方法请访问学信网主页http://www.chsi.com.cn/

(6)    持国外学历报名考生,现场确认时还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留学认证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七、体格检查

体检时间:考生在复试时须参加体检,具体时间、要求由我校在复试前通知。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等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八、录取

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入学考试(包括初试、复试)成绩,结合考生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身体健康状况以及档案单位政审材料确定录取名单。

九、学习年限

我校招收的硕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24年。

十、违纪处罚

对于考生申报虚假材料、考试作弊及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我校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并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湘潭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说明

 

一、招生专业

法律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硕士

二、招生名额

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三、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一)法律硕士

1、报名条件

获得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三年及以上(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资格审查表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外,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20%

2、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英语、专业综合(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由湘潭大学单独组织,在复试时进行;其余两门全国联考。

(二)公共管理硕士

1、报名条件

获得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三年及以上(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政府部门和非政府公共管理机构人员。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须按照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要求,持省级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进行资格审查;非政府部门人员,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非政府部门人员录取比例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限额的20%

2、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英语、公共管理综合能力测试(含公共管理基础、语文、数学、逻辑),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由湘潭大学单独组织,在复试时进行;其余2门全国联考。

(三)工商管理硕士

1、报名条件

获得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三年及以上(一般应有学位证书)的在职人员。重点招收国有大中型企业管理人员。

2、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英语、综合能力,共计3门。其中,政治理论由湘潭大学单独组织,在复试时进行;其余2门全国联考。

(四)工程硕士

1、报名条件

要求获得学士学位三年,或者获得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四年及以上的在职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人员,以及在学校从事工程技术与工程管理教学的教师。

报考电子与通信工程、控制工程、计算机技术等领域的考生可不受年限限制,入学前未达到上述年限要求而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的,须修完研究生课程并从事工程实践两年以上,结合工程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后,方可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报考集成电路工程、软件工程领域的考生可不受年限限制,被录取为工程硕士的,须修完研究生课程并结合集成电路工程或软件工程任务完成学位论文(设计)后,方可进行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

2、考试科目

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考试(GCT)、专业考试,共计2门。其中,GCT实行全国联考。考生达到学校划定的GCT成绩合格分数线后,可申请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和相关测试,即第二阶段考试。

3、招生领域、招生专业

详见当年的招生简章

4、录取比例控制

录取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但未获得学士学位的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录取总人数的10%。项目管理领域的招生名额不超过100人。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在复试时进行。复试时间和资格审查安排请考生登录湘潭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查看通知。考试成绩发布后,达到招生单位复试要求的考生登录学位网,下载本人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我校对所有考生的本科学历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审核。考生须在复试前提供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者学历认证报告,否则将不能参加复试。考生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看学历认证程序和申请办法。考生参加资格审查应携带材料:①资格审查表。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需原件和一份复印件);③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如考生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考生还须提交认证报告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用于资格审查。专科起点获本科学历或专升本的考生还须提交专科毕业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用于资格审查。

五、录取和学费标准

学校根据招生名额和考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初试和复试成绩)、工作业绩和考生报考材料,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察,择优录取。

学费标准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湘价教[2011]119号文件核定的标准执行,如果物价标准有调整,按新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学习方式与学位授予

对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采取进校不离岗的培养方式,学制为三年;修满学分、通过学位论文(设计)答辩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可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国务院学位办制发的学位证书。 


湘潭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吸引优质研究生生源,促进创新型人才培养,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试行)》(湘大研发[2009]3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学费,分全额奖学金和半额奖学金二种。全额奖学金金额等于该研究生该年度应缴纳学费,半额奖学金金额等于该研究生该年度应缴纳学费的50%。年度考核合格的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100%享受全额奖学金;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享受全额奖学金和半额奖学金的比例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公费指标数确定。

第三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学习年限不超过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一、二年级转为博士研究生的,一、二年级共两年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三、四、五年级共三年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硕博连读研究生三年级转为博士研究生的,一、二、三年级共三年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四、五、六年级共三年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五条  学校每年分二次向各学院下达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为全额奖学金和半额奖学金名额两类。学校第一次下达给各学院的学业奖学金名额原则上根据各学院上一年度研究生培养质量及就业情况,前三年度科研经费、当年接纳推免研究生人数、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第一志愿报考人数等确定,占当年学业奖学金名额的80%,其中第一志愿报考人数的因数占总数的20%(以半额奖学金指标下达),名额于当年研究生录取工作之前下达。学校第二次下达给各学院的学业奖学金名额原则上根据各学院当年完成招生的情况确定,占当年学业奖学金名额的20%(以全额奖学金指标下达),名额于当年招生录取工作后期下达。学院应将学校下达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下拨到各学位点,可将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分解为两个半额奖学金名额,但原则上不得将两个半额奖学金名额合并为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实行研究生导师申请制。具体申请程序为:

(一)研究生导师向所在学位点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及等级;

(二)各学位点组织评定;

(三)各学位点根据评定情况确定申请结果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申请到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及等级实行导师负责管理制。没有特殊情况,学院对研究生导师获得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及等级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的研究生导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

(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三)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具有优良的学术道德;

(四)有科研项目和课题经费,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

第九条  研究生向所在学位点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及等级,各学位点组织评定,确定研究生取得学业奖学金等级的申请资格,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十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格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理论,思想品德优良;

(二)学习勤奋,积极进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

(三)遵守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四)系脱产学习的学术学位研究生。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定程序为:

(一)学校向各学院下达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及等级;

(二)学院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下拨到各学位点;

(三)研究生导师向所在学位点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及等级,各学位点组织评定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四)研究生向所在学位点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及等级,各学位点组织评定,确定研究生取得学业奖学金等级的申请资格,并将结果予以公示。硕士推免生一年级具有全额奖学金资格。各学院评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格与等级时,应全面考核研究生的综合素质;

(五)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即具有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的研究生向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的研究生导师提出申请;研究生导师在具有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的研究生中选择确定学业奖学金获得人选。双向选择时应遵循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等级与导师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等级相匹配的原则(其中研究生可以选择比自己具有的申请资格等级低的导师进行匹配)。具有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的研究生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时,其学业奖学金资格取消,由学院另行增补人选;具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的导师未招收到具有学业奖学金资格的研究生时,其指标取消;

(六)学位点将最终录取名单及学业奖学金等级进行公示;

(七)学院汇总各学位点的最终录取结果并提交研究生工作部(处)复核并备案。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时间为:第一学年在研究生复试确定录取名单后进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否实行滚动动态管理,由各学院根据学院具体情况确定。实行滚动动态管理的学院,第二、第三学年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应分别在第二、第三学年9月开学后进行。

第十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转为博士研究生后,其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收回学校。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细则和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所在学院应予以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予以停发:

(一)助研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档案调离学校的;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况者,必须退还已享受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未经学校批准在弹性学制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自动退学的;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博士研究生阶段学习的;

(四)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9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充分调动我校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湘大研发〔20093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助研岗位由学校通过研究生导师设立。助研工作是指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研、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

第三条  学校通过导师为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以及公开招考录取的脱产博士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实行导师负责制。博士研究生助研助学金资助标准及来源如下表:

岗位

类别

资助

标准

资助

人数

资助

对象

资助年限及

起止时间

经费

来源

一类

2.4万元/.

10

进入第四学年的硕博连读研究生

第四学年至第六学年,共资助三年

学校

进入第三学年的公开招考录取的脱产博士研究生

第三学年至第四学年,共资助二年

学校

二类

自然科学:1.44万元/.

人文社科:1.32万元/.

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人数

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的硕博连读研究生

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期间,共资助三年

学校

公开招考录取的脱产博士研究生

获得博士研究生资格起,共资助三年

学校

博士研究生一类助研岗位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和奖励科研成绩突出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研究生,一类助研岗位获得者中,硕博连读研究生最早只能在第六学年末申请论文送审,公开招考录取的脱产博士研究生最早只能在第四学年末申请论文送审。各类助研岗位不重复,每位博士研究生一次只能获得一个类别的助研岗位。

第四条  学校设立的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数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公费指标数确定,每年分二次向各学院下达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数。学校第一次下达给各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数原则上根据各学院前三年度科研编制确定,指标占当年总助研岗位数的60%;学校第二次下达给各学院的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数原则上根据各学院当年实际研究生招生人数确定,指标占当年总助研岗位数的40%。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助学金标准为2400/.人。

第五条  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助研岗位,申请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导师提出设岗申请;

(二)学院审核公布岗位;

(三)研究生个人申请;

(四)学院评审,并公示助研岗位聘任名单;

(五)导师与研究生签订上岗责任书;

(六)学院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一类助研岗位程序为:

(一)研究生个人申请;

(二)导师推荐;

(三)学院推荐;

(四)研究生工作部(处)组织评审;

(五)导师、研究生与研究生工作部(处)签订上岗责任书。

第七条  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主要负责确定助研岗位助学金标准、制订管理细则、统筹助研岗位数的分配以及博士研究生一类助研岗位的评审;学院负责助研岗位分配、岗位聘任及日常管理工作等。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也可以为一年。如实行一年聘期,可以连任连聘。

第九条  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由各学院造册,经研究生工作部(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发放。

第十条  对担任助研岗位的研究生按年度进行考核,由导师和学院根据受聘研究生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者,不得再聘任为助研人员,助研助学金相应停发:

(一)助研岗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经学校批准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退出博士研究阶段学习的;

(四)出国留学的;

(五)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导师根据本人科研工作的需要以及研究生从事助研工作的业绩,自行设立助研岗位或者给予研究生高于学校规定标准的助研助学金资助。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9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部分  培养管理

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湘大研发[200617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应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表》,领取研究生证和校徽。

研究生要积极投保各种人身保险,保险费用自理。

第三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可予保留入学资格:

(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校学习,出具有关单位证明,经审核属实者;

(二)自愿到工矿企业、学校等基层部门或西部地区工作锻炼,有接收单位者;

(三)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医院诊断在1年内可治愈者。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1年。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保留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工作部(处)提出入学申请,同时附上新生所在地(单位)对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鉴定;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状况诊断证明。符合以上条件者,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签发入学报到通知书,按第七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进行健康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体检标准者或隐瞒具有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者;

(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经批准入学后在新学期开学前2周内不办理手续者;

(四)经查实,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

(五)经查实,有其他严重问题者。

第七条  每学期正式上课前,研究生要交清本学年的培养成本费(学费),并凭收款收据和本人研究生证在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处)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成本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每位研究生必须严格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有关课程学习的学分要求或应修课程的要求进行选课,并通过所选课程考核,方能获得学分。

第十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必修的学位课程(包括公共课)必须进行考试;选修课可采取考试或考查形式。研究生课程的考核,可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及有利于测试研究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分别采取口试、笔试,开卷考试或闭卷考试等不同的形式。研究生课程成绩的评定,既可以以最后的考试成绩为依据,也可以综合平时的测验或作业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加以评定。

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60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的免修、缓考、重修有关规定如下:

(一)免修。除政治理论课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并报分管院领导和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后,可以免修。经批准免修的课程不能免考,在该课程结束时,必须与学习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二)缓考。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分管院领导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三)重修。研究生如有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申请重修,根据下一学年的授课安排,参与低年级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同堂同卷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登记。重修须按有关规定交纳重修费。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违反考试纪律,按《湘潭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按有关规定审核认定后予以记载。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十四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病假和事假,每学期累计不得超过六周。请假须递交书面请假报告,一周以内,经指导教师同意后,由学位点负责人批准,报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备案;一周以上,经指导教师和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后,由学院分管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研究生请假期满后,须按时向准假人销假。

第十六条  研究生违反请假制度缺课,作旷课处理。无论是在上课期间、论文阶段、政治学习或学校组织的其他必须参加的活动期间,凡无故缺席一天者,均按旷课六学时计算。对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期间的考勤由任课教师和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论文工作期间的考勤由指导教师(或指导教师委托专人)和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负责。学院对旷课研究生及时查明原因,并加强教育,对违纪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与转换导师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外校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拟转入导师、学位点负责人、主管院领导考核同意后,经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复后,方可办理相关的转学手续。

研究生要求转出我校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导师、所在学位点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经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接收,报湖南省教育厅批复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研究生,一般只能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硕士研究生直接转为博士研究生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因正当理由要求在校内转专业、更换导师的,须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转专业(导师)审批表》),经原导师、原学位点负责人及原所在学院和接收学院、学位点负责人及导师同意,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转专业、更换导师后应重新调整培养计划,补修相应学科所规定课程,并相应延长修业期。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原指导教师工作关系变动的;

(二)确有特长,经考核证实,转专业与更换导师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三)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因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学习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或更换过导师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 转学与转专业的申请,应当在每年六月和十一月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需要休养治疗的;

(二)一学期累计病假和事假超过6周的;

(三)在学习期间,经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怀孕、生育的;

(四)进行创业实践的;

(五)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六)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按学期或学年计算,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1年。休学者的学习年限可以顺延。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休学期限延长至退役后1年。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其他费用本人自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导师签署意见,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按审批表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应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研究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其本人负责。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再保留其学籍。对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复学。

第三十条  因病休学研究生办理复学手续时,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一)博士生有1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2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硕士生有2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或3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或2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有1门不合格的,或1门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经两次重修后仍不合格的;

(二)经考核,不宜继续培养的;

(三)在科研工作或学位论文中伪造实验数据,经教育不改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五)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

(六)休学期满,超过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新学期开学后无故超过2周不按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

(八)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退学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本人、导师、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所在学院或研究生工作部(处)提出,按有关程序办理手续,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审批表》,并附有关材料,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应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应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好离校手续离校,学校按有关规定签发相关证明。退学的研究生,除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外,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三十五条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决定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退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教育实行弹性学制。博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最短不少于三年,最长不超过六年,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以适当延长1年。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三年,学习年限为二至四年,最短不少于二年,最长不超过四年。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少于三年为提前毕业,长于三年为延期毕业。硕博连读学制为五年,学习年限为五至七年,最短不少于五年,最长不超过七年。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的学习,成绩合格,经本人在预计毕业前三个月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学位点组织考核,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方可组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八条  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培养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且成绩特别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三十九条  硕士、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三年或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超过五年的,由本人和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位点负责人及分管院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研究生延长学习期内,需按自筹经费方式缴纳培养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毕业前要如实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其所在的学位点、学院要认真组织做好毕业研究生的鉴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研究生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研究生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准予其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退学的研究生已学满1学年的,发给其肄业证书,但对处于休学期的研究生不能颁发肄业证书。

因某种原因而中断学习、学习未满1年的研究生或虽满1年但成绩不合格的,或被开除学籍的,发给其学习证明。

取得毕业证书,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其相应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湖南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湖南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因学术失范而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学位者,学校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工作部(处)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当年的就业原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并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湘潭大学全日制在博士、硕士研究生。对来自港澳台地区的研究生、来华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发布的《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

(试行)

湘大研发[2009]3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和“自主创新”战略,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转变观念、创新机制;激发创新、提高质量;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统筹和优化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多元投入机制,为实现研究生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经费及资源保障;将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紧密结合,建立起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研究生培养模式;明确并落实研究生导师的责、权、利,建立起以导师为主导的导师资助制和研究生教育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形成研究生培养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建立起以激励为主的研究生动态奖助体系;通过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现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和统一,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推进研究生培养和管理模式改革

(一)改革研究生学制。硕士研究生实行以3年为基础的2-4年弹性学制;博士研究生实行以3年为基础的3-6年弹性学制;硕博连读研究生实行以5年为基础的5-8年弹性学制。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和与科学研究紧密结合的导师资助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研究生应在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中发挥作用,在科学研究中不断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三)继续提倡按照一级学科制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按照一级学科制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但仍保留二级特色学科,在强化基础的同时,突出特色培养和创新性培养。建立多元的研究生教育质量观,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在课程设置、培养过程、学位授予、质量评估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标准。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研究生制订不同的培养方案。

(四)推进研究生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优化、创新研究生培养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建设。注重基础课程教学,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加大对培养研究生综合素质和跨学科能力的选修课程的建设力度。鼓励研究生在全校范围内和其他高校跨学科选课,完善学术讲座制度,加强教学实践环节建设。

(五)推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着重加强研究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能力的培养。扩大研究生海外研修、短期科研与合作培养的规模,积极组织和推荐研究生参加“研究生暑期学校”和“研究生学术论坛”;积极吸引国际国内高校学生来我校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建设国际化的研究生课程与教学体系,在课程设置、课程大纲、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材建设等方面与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要求逐步相适应;鼓励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研究生在国际高水平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鼓励研究生参与高水平国际竞争与合作。

(六)继续实施研究生创新工程。建设一批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并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相衔接,着力提高校内外教育教学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强研究生教材和精品课程建设力度,以研究生学位课程为重点,编著30部左右的校级优秀研究生教材;以课程品牌和特色为核心,建设40门左右的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设置湘潭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开展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七)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加大对优秀研究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对博士学位论文确已取得突出阶段性成果的优秀博士研究生予以资助。

(八)各学院必须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监控,充分发挥学位点负责人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研究生课程教学、中期考核、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答辩等培养环节的考核制度和淘汰机制。完善课程考核与评估体系,建立研究生核心课程滚动建设、科学评估制度,强化课程教学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作用。不断提高学位论文质量,规范学位授予,完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制度,鼓励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研究生工作部(处)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团负责检查、评估各学院的研究生培养环节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指导研究生培养工作。

(九)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水平。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研究生招生制度

(一)创新研究生招生计划配置机制,继续推行按一级学科招收硕士研究生、按二级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原则。将各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与该学科的学科层次与发展、科研水平、导师培养能力等情况联系起来,形成科学合理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配置机制;进一步调动各学院、学位点、研究生导师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积极性,将各学院的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与该学院的学科层次与发展、科研水平、导师培养能力以及生源质量与就业质量等情况联系起来,形成合理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配置机制。

(二)把好研究生入口关,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机制。注重考生创新能力的考查,坚持推行“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导师招生自主权,提高研究生复试淘汰率,为导师全面考察考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选拔科研能力强的优秀考生创造条件。

(三)合理配置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指标,实现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培养与导师的科学研究紧密结合。博士生导师每人每年招生指标数不超过2人(其中委培博士研究生不超过1人)。学位点、导师的招生计划数与计划招生费直接挂钩。不同类别招生计划数与计划招生费详见《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表一。

学位点、导师支付的经费,除用于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博士研究生发放学业奖学金外,其余经费全部纳入学校研究生资助基金,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四)实行硕博连读,积极鼓励优秀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五)在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充分发挥推荐免试工作在选拔优质生源方面的导向作用,精心组织优质生源的校际交流和院际交流。

(六)积极推进跨学科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促进学科交叉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四、建立新型研究生资助体系

(一)统筹规划和使用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学校筹措经费、导师的部分科研经费和社会捐助资金等,建立新型的研究生资助体系。新型的研究生资助体系具体包括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助学金、研究生单项和专项奖学金、研究生困难补助金等。

(二)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大对优秀研究生的资助力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学费,分全额奖学金和半额奖学金两种。全额奖学金金额等于该研究生该年度应缴纳学费,半额奖学金金额等于该研究生该年度应缴纳学费的50%。年度考核合格的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100%享受全额奖学金;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享受全额奖学金和半额奖学金的比例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公费指标数确定。

学校每年分二次向各学院下达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为全额奖学金名额和半额奖学金名额两类。学校第一次下达给各学院的学业奖学金名额原则上根据各学院上一年度研究生培养质量及就业情况、前三年度科研经费、当年接纳推免研究生人数、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第一志愿报考人数等确定,占当年学业奖学金名额的80%,其中第一志愿报考人数的因数占总数的20%(以半额奖学金指标下达),名额于当年研究生录取工作之前下达。学校第二次下达给各学院的学业奖学金名额原则上根据各学院当年实际硕士研究生招生人数确定,占当年学业奖学金名额的20%(以全额奖学金指标下达),名额于当年招生录取工作后期下达。学院应将学校下达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下拨到各学位点,可将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分解为二个半额奖学金名额,但原则上不得将二个半额奖学金名额合并为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硕士、博士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资助的学习年限不超过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一、二年级转为博士研究生的,一、二年级共两年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三、四、五年级共三年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硕博连读研究生三年级转为博士研究生的,一、二、三年级共三年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四、五、六年级共三年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

(三)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通过为学术学位研究生提供助研、助教、助管岗位,使多数学术学位研究生通过承担“三助”工作获得助学金。

1. 博士研究生助研助学金:学校通过导师为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以及公开招考录取的脱产博士研究生设立助研岗位,助研岗位实行导师负责制。博士研究生助研助学金标准及来源如下表:

 

岗位

类别

资助

标准

资助

人数

资助

对象

资助年限及

起止时间

经费

来源

一类

2.4万元/.

10

进入第四学年的硕博连读研究生

第四学年至第六学年,共资助三年

学校

进入第三学年的公开招考录取的脱产博士研究生

第三学年至第四学年,共资助二年

学校

二类

自然科学:1.44万元/.

人文社科:1.32万元/.人)

全日制脱产博士研究生人数

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的硕博连读研究生

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期间,共资助三年

学校

公开招考录取的脱产博士研究生

获得博士研究生资格起,共资助三年

学校

博士研究生一类助研岗位助学金主要用于资助和奖励科研成绩突出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研究生。一类助研岗位获得者中,硕博连读研究生最早只能在第六学年末申请论文送审,公开招考录取的脱产博士研究生最早只能在第四学年末申请论文送审。各类助研岗位不重复,每位博士研究生一次只能获得一个类别的助研岗位。

2. 硕士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由学校通过导师设立,实行导师负责制。全校设立硕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数根据当年国家下达的公费指标数确定。

3. 助管、助教助学金由学校提供,其申请、聘任和助学金发放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4. 研究生申请助教和助管岗位均须导师同意。每位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只能申请“三助”岗位中的一个岗位。

(四)设立优秀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和个人、社会捐赠的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优秀、科研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五)设立研究生困难补助金,用于资助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研究生。

五、管理

(一)研究生工作部(处)协同有关部门统筹制定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学院成立由学院相关负责人、学位点负责人、导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及其它有关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工作。

(三)导师在确定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后,从科研经费中将须支付的全额经费汇入学校财务账号,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六、其他事项

(一)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与助研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等另行制订。

(二)本办法从2009级研究生开始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是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的重要途径。为建立系统、先进的研究生课程体系,规范研究生课程及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有关单位应成立研究生培养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单位博士、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和研究生培养方案,成员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章  课程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要适应本学科硕士生或博士生须掌握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基本要求,适应学科优势的发展要求和培养高质量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要求。

第四条  课程类别

按课程在研究生获得学位中的作用,分为学位课(必修课)和非学位课(选修课)。

按课程在学科中的作用,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等。

(一)公共必修课

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要求设置,由研究生处委托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外国语学院、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等单位开课,根据国家制订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教学。

(二)专业基础课

即本专业研究生必须学习的最基本的课程。相同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应设置相同的专业基础课。

(三)专业必修课

即同一专业研究生共同修习的课程,一般按二级学科设置。

(四)研究方向课

研究方向课即必选课,是某一研究方向研究生必选的课程。它可以是在基础理论课基础上更为深入、更具针对性的专业课,也可以是指导教师结合自己的研究方向开设的专业方向课,还可以是本专业的学科前沿课、实验技术课、学术讨论课等。

(五)选修课

指的是提供给研究生选修的拓宽知识面的课程,或跨学科、相关学科、交叉学科课程,或在导师指定下选修的其他课程。

(六)补修课

跨一级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取的硕士研究生未修过而必须补修的课程。补修课不记学分,但有科目和成绩要求,应补修而未补修或者补修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补修课一般不得少于3门。

 

第三章  课程开设条件

第五条  主讲教师

(一)首次主讲研究生课程的教师,须由课程开设院系组织进行试讲考核。

    (二)专业基础课一般应由理论基础深厚、具有较高学术造诣、丰富教学经验的教授或博士生导师担任主讲教师。学科前沿课可由若干名教授共同担任主讲教师。

    (三)专业必修课一般应由从事本专业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的教授、副教授或博士学位获得者任主讲教师。

第六条  教学用书或讲义

学校鼓励任课教师采用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教学用书、国外原版英文研究生教材,支持教师编写有优势和特色的教学用书。

(一)专业基础课须有相对稳定的、先进的教学用书或讲义。

(二)专业必修课应有教学用书、教学参考书或有关参考资料或讲义。

第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教学大纲应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体现本学科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的特点,明确本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注重本课程发展的国际视野,追踪本课程的前沿性问题,要注意各课程内容的组合与衔接,有效地进行课程整合,避免彼此间的内容重复,达到课程体系的整体优化。

(二)注重研究生课程的层次、类别和衔接,学术学位研究生教学大纲要重视对学生国际视野、创新能力、科研能力的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大纲要重视学生国际视野、创新能力、职业素养、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加强教学方式改革,针对研究生教学与学习的特点,提倡教学方式多样化,注重培养研究生主动获取知识的能力。

第八条  课程开设申请

任课教师申请开设研究生课程应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计划》交学院教学秘书,在每学期的最后五周前将本单位申报开设课程汇总表、各门课程的《湘潭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计划》及《湘潭大学研究生教师教学任务书》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研究生处培养科,批准备案,下达教学任务。

第九条  教学方式

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应根据课程内容与特点确定具体的方式,有些课程可以是课堂讲授为主,有些课程可以是研讨式教学,或是以做实验、上机、做练习为主等。

第十条  课程编号

按课程覆盖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面向研究生类别、课程性质等确定,共由一个字母8位数字组成。课程编号由研究生处核定。

 

第四章  课程评估

第十一条  课程评估

课程评估是检查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和效果的重要手段。应成立校、院级研究生课程评估委员会负责实施研究生课程评估,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专家和研究生组成。

    第十二条  评估内容

课程评估包括教师素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课程考核等方面,采取教师、研究生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奖励制度

学校实行优秀课程奖励制度。经任课教师申报,专家评估,研究生培养专家委员会审议并公示,报学校批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

(试行)

湘大研发[2006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研究生考试工作的管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优化教风、学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对研究生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也是对教师教学效果进行检验的一个重要方法。考试必须做到真实、严格、公平、公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教育和非全日制教育硕士博士研究生(含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课程考试及我校组织的有关国家级或省级考试等。国家级或省级考试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研究生在校外违反考试纪律的,根据负责单位通报的情况,按本规定相应条款处理。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四条  考试的组织与管理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考试期间学校成立研究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场巡视组,指导检查全校研究生考试工作,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相关学院、教学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具体指导和组织本单位的研究生考试工作。

第五条  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考试,其他课程由相关学院自行安排考试。经研究生工作部(处)同意,各学院自行安排的考试必须于考试十天前报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六条  每个考场根据考生人数安排监考老师若干名,其中一名为主监考员。监考员应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严格监考,如实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考场情况登记表》,并认真清点试卷和答卷,及时送交相关部门。

 

第三章  考试方式与时间

第七条  考试方式分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和口试等。课程考试应采取考核知识与考核能力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考试方式。课程的考试方式,严格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如需变更专业选修课和任选课的考核方式,需经学位点负责人同意后,书面报学院审批;变更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考核方式,需经任课教师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八条  笔试时间一般为150分钟。考试时间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九条  研究生考试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其所在学院审查。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一周前分别将参加考试、缓考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研究生姓名、学号及原因报研究生所在学院,各学院审核汇总后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定,并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需在考试一周前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及所在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经批准同意缓考的研究生一般应与下一年级研究生同堂考试。

第十二条  考试不合格的研究生应按规定重修,并与下一年级研究生同堂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三条  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并应按规定重修。未按有关规定注册或未办理选课手续以及未经批准而修读该课程者不得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不按规定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的研究生,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命题与制卷

第十五条  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命题。命题应科学、客观、合理,题意准确,文字通顺,图表清晰,难易适当,题量适中。

第十六条  全校性公共必修课和内容相对稳定的专业必修课,原则上应建立试卷(题)库。其它课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建立试卷(题)库。

第十七条  已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主讲教师应提前二周报告研究生工作部(处)调用试题。如需补充、修改试卷(题)库,也应提前二周完成。

第十八条  未建立试卷(题)库的课程,主讲教师应编制两套份量和难度相当的试题(试题与近三年试题不得有重复内容),经学位点负责人及院长审核签字后,提前二周交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十九条  同一学期由多名教师讲授且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应统一命题。

第二十条  笔试试卷应统一按照标准格式采用湘潭大学研究生考试试题纸命题。

第二十一条  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考试的科目,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印制试卷,并负责试卷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试卷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教师不得制订复习提纲、划定复习范围以及变相泄露考试内容。考试中多余的试卷应如数交回研究生工作部(处)。

 

第六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三条  统一命题的试卷由开课学院、教学部组织集中阅卷;其它试卷的阅卷方式由各自学院、教学部决定。

第二十四条  阅卷必须严肃、认真,评分要公正、合理、准确,不得随意加分或扣分。成绩评定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五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六十分或及格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第二十七条  教师评卷结束后应及时将考试有关材料(含试题、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考试试卷、研究生考试成绩册等)归档,交本学院研究生干事统一保管至研究生毕业后三年,以备必要时查阅。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教学部如需销毁考试试卷,须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需要查卷的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查卷的课程应为上一学期所考试的课程),经所在学院和研究生工作部(处)批准,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组织统一查阅。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各学院、教学部每学期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的考试试卷进行检查、抽样分析,将结果在本单位通报并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学校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公布结果。

 

第七章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湘潭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和有关考试纪律。

第三十二条  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分为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和扰乱考试工作秩序三种。学校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研究生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应受处分的考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应受处分的非全日制研究生(含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研究生工作部(处)将通知其工作单位并建议给予相应处分;应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取消继续攻读学位资格。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按指定位置就座,不服从监考员安排的;

(二)拒绝出示考试有效证件的;

(三)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四)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五)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六)未经监考员允许传递或借用他人考试工具的;

(七)在考场及考场附近喧哗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但情节轻微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手势的;

(九)他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未加拒绝或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十)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十一)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含把有关考试内容写在身上、桌椅上或考试时视力可及的其他地方)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或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的;

(三)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流有关考试内容的;

(四)传、接、拿、交换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已交答卷,又强行取回涂改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其他考试材料的;

(七)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使用通讯设备的(开启视为使用);

(九)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的,以及请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室协助作弊或与考试无关人员进入考室协助他人作弊的;

(十)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或相互交换试卷的;

(十一)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二)策划组织作弊的;

(十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直接相关人员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教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扭打、诽谤、诬陷教师、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有第三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第一至第七款之任一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有第八至第九款之任一种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有第十至第十一款之任一种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有第十二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有第三十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第一至第五款之任一种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有第六至第七款之任一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第八至第十二款之任一种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第十三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研究生有第三十六条所列扰乱考试工作秩序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研究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和应受到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受到和应受到三次记过处分的;

(二)受到和应受到一次留校察看处分及一次记过处分的;

(三)受到和应受到两次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四十二条  对在考试组织工作中有违规或失职行为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于考试违纪的考生,监考人员应给予及时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悔改的考生,监考人员应责令其中止考试、立即退出考场。

第四十四条  监考员应将考试违规研究生的姓名、学号及违规的主要情节在《湘潭大学研究生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在明确告知研究生本人违规记录的内容后,连同试卷和其他物证材料及时交研究生工作部(处)。必要时可附加补充说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  巡视人员发现研究生考试违规,应立即向考场监考员说明情况,由监考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视人员应在《湘潭大学研究生考场情况登记表》上签名。

第四十六条  在其他情况下发现违反考试规定的行为,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调查。经调查核实,视其情节轻重,按相应条款处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将考试违规研究生的情况通报研究生所在学院,学院对其进行教育并责成研究生本人写出书面材料(含违规情节及思想认识),根据研究生书面材料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于通报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研究生书面材料和处理意见交研究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处)审核有关材料后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对研究生考试违规行为作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文件,送交研究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交。处分决定文件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此前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实践暂行规定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参加教育实践是培养研究生具有独立工作能力,组织能力和达到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环节,对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以后的工作、学习都有重要的意义。为重申教育实践在培养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践形式

(一)社会调查。是指研究生走出校门深入社会就某项专题进行实地调查的活动。

(二)教学实践。研究生进行教学实践主要是面向本科生,参加教学第一线工作,教学实践的任务可以是担任本科课程若干章节或专题讲授;指导本、专科课程设计或辅助指导毕业生论文设计;协助主讲教师批改作业、答疑解难或习题课讲授;指导有关的实验设计、实验报告或组织课堂讨论;与本专业相关的其它教学实践。

(三)专业实习。是指课程学习及其结合课程内容到业务部门的实习,或者在毕业前课程学习结束后到业务部门的实习。

二、组织和考核办法

(一)社会调查由各学院安排,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调查要求,订出详细的调查提纲。研究生在社会调查结束后,应该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写出一篇质量较高的,能解决或阐明实际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的调查报告,并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教育实践情况表》一式二份,由导师审阅评定成绩,通过者计2学分。社会调查一般在第二学期的暑假进行,其经费由研究生处从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教育实践由各学院根据教学需要安排,一般在第四学期结束之前以助教的形式进行。所在学院必须提前一学期报教务处安排,由教务处发给正式任务书,教育实践完成后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教育实践情况表》一式二份和教学任务书复印件于当学期末上交研究生处。研究生教育实践工作按助教标准计酬。实践评定合格者计2学分。

(三)专业实习由各学院组织,一般在第四学期的暑假进行。返校后,参加专业实习的研究生应交教育实践总结和实习单位证明,经导师审核合格后,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教育实践情况表》一式二份于当学期末上交研究生处。评定合格者计2学分。

三、免修范围

(一)担任助教的研究生,可以助教工作代替教育实践,但必须按规定填写《教育实践表》,并由指导教师评定成绩。

(二)本科毕业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研究生、在职委培研究生,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可以免修教育实践。

以上两类研究生都必须出具相关证明。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在研究生中建立良好的学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决定对研究生实行中期考核制度。

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进入第四学期学习阶段,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组织纪律、学习成绩、科学研究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的一项工作。它是关系到研究生能否顺利进入学位论文阶段,最终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关键。各学院及学位点应认真组织实施,全体研究生必须正确对待,实事求是地评价自己,使这一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考核对象

课程学习和实践活动环节已经结束,将进入第四学期论文阶段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二、考核内容与原则

(一)达到以下要求,研究生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 专业基础理论较扎实,专业知识系统全面。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已获得一定科研成果,开题报告获得通过,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3.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合格,修满学分,以同等学力和跨学科专业入学的研究生还必须补修完要求的补修课程,且成绩合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得进入论文写作阶段,并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1. 硕士生必修课程考试有2门以上(含2门)不及格,或有1门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博士生有1门学位课考核不合格经重修后仍不合格的,或2门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2. 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行政处分“记过”以上者;

3. 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或旷课累计达30课时;或擅自离校达一周以上(包括寒暑假后逾期注册)者;

4. 成绩合格,但科研能力很差,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5. 政治思想、组织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表现较差且无明显改进,或尚未完成某教学环节者。

(三)政治思想表现好,学习成绩优秀,科研能力强的优秀研究生,可推荐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四)博士生中期考核通过者,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被终止学籍者,发给学历证明,其中已获得硕士学位者,仍按硕士生毕业进行就业派遣工作;未获得硕士学位的(提前攻博者),可继续进行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三、考核方法

(一)各学院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并组织有关人员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各学位点组成相应的考核小组。

(二)研究生必须做出全面总结,填写研究生中期考核登记表,并在考核小组组织的会议上进行汇报;特别是对在读研究生期间受到的奖励和违纪处分、课程学习成绩不及格等情况要予以说明。考核小组对研究生逐个进行评议。

(三)导师要和研究生进行认真的谈话,并对研究生的全面表现写出评语。

(四)考核领导小组对硕士研究生入学一年多来全面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根据考核情况,做出考核决定(合格或不合格),推荐提前攻博的优秀研究生名单,并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

(五)博士研究生的考核主要以开题报告或进展报告的形式进行。

各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学院的中期考核实施细则。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方案

 

一、教学目标

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的目标是通过英语教学,提高学生听、说、读、写、译等语言实际应用能力,使学生掌握英语这一工具,促进专业学习、科研和国际交流。在非英语专业硕士研究生的英语教学中实行分级教学,将有助于英语基础好的学生进一步加强英语实际应用能力,而英语基础较弱的学生则进一步巩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该种教学方式使教学更具针对性,能有效地提高各层次学生英语实际应用水平。

二、教学内容

使用先进的教材、制定详细的教学方案,最终实现教学改革目标。

三、教学对象

非英语专业研究生。

四、硕士研究生英语教学改革的教学安排与成绩管理

(一)实行免修免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第一学期的第一周内带证明材料到研究生处培养科办理免修免考手续。办理手续的研究生在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中将被录入“免修免考”,获得3学分。

1. TOEFL成绩600分以上(含600分);

   TOEFL成绩100分以上(含100分);

2. GRE成绩2000分以上(含2000分);         

3. GMAT成绩600分以上(含600分);

4. WSK(PETS-5)考试合格;

5. 雅思考试6.5分以上(含6.5分);

6. 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总分450以上(含450分);

7. 本科或硕士阶段为英语专业,现攻读非英语专业的更高学位;

8. 在相应的外语国家获得学位;

9. 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成绩排名前百分之十。

以上条件中1-6各种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入学时未能达到以上免修条件的研究生,入学后也可以选择不参加学校的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学习,直接参加托福、雅思等社会考试或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只要在学位论文答辩前达到以上免修条件者仍然可以申请免修免考。这些考试由研究生自行报名,费用自理。

(二)研究生学位英语课程学时为108学时,开课一学期,按小班(约30人)分班上课。自然科学及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时间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生学习时间安排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

(三)教学内容:继续加强基础英语的教学,在 “读”和“写”能力培养的基础上,增加“听”和“说”方面的教学。注重专业英语的培养,使学生具有阅读外文文献和用外语写作科研论文的能力。

教育目的:使研究生具备使用英语顺利获取相关主题教学内容的有效信息的能力,并能够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要点复述和评述,最后达到从开放的资源中获取和使用英语资源的能力。

开设课程:《口语》由外教执教,其他课程由大学英语部负责。

(四)研究生每学期期末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英语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录入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合格者可获得3学分。考试不及格者随下一年级相应级别参加学习和考试。

五、博士生英语教学改革

(一)目的是继续加博士研究生“听”和“说”能力的培养,使其具备使用英语顺利获取相关文献和国际会议中有效信息的能力,并能够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复述和评述,最后达到提高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二)博士生英语教学学时为108学时,开课学期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博士生英语教学实行分班教学,按照录取类别分成两种类型的班级:第一种是录取类别为全日制的博士生。严格考勤,不得随意缺课,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任课老师请假,但是,缺课不得超过总课时的四分之一。期末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课考试。第二种是录取类别为自筹和委培的博士生。集中上课,时间为三周,具体开课时间由任课老师、博士生和培养科协商确定。严格考勤,不得随意缺课,集中上课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位课考试。录取类别为自筹和委培的博士生也可以选择前一类型跟班上课,并严格按照前一类型博士研究生的各项考核方式考核。

(三)教学老师:《口语》由外教执教,其他课程由大学英语部负责。

(四)教材选用:

《国际会议交流英语》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4

《研究生英语听说教程》(提高级/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7自选教材

(五)博士研究生免修免考第一外国语(英语)的条件参照硕士研究生成绩管理的1-8

六、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博士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暂行规定

湘大研发[2002]7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简称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做好博士生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学科综合考试工作。根据《湘潭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及研究生培养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生的学科综合考试,在博士学位论文开始前或初始阶段进行,旨在考博士生对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各相关学科应成立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委员应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5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博士生导师可以参加考试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主席。考试委员会须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主席或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进行考试。

第四条  博士生学科综合考试内容,应包括导师所指定学习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相关学科知识、学科前沿知识及导师虽未指定,但作为博士生应该具备的知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  学科综合考试的方式可以是口试,也可以是口、笔试结合。

第六条  学科综合考试之前,导师应向考试委员会报告博士生的专业、研究方向及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和科学研究任务。考试委员会应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确定考试范围,拟定考试题目。

第七条  考试完毕后,考试委员会应就本次考试内容所涉及的领域、考生对这些领域知识掌握的程度,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写出评语,并按优、良、及格、不合格四级评定成绩。认真填写《湘潭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学科综合考试成绩表》,考试委员会主席及委员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名。

第八条  考试委员会应选聘一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作学科综合考试的记录。要求记录详细,字迹清楚。考试结束后,应将全部材料送交本院研究生干事,经学院领导审阅后,妥善保存,待博士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一并报研究生处。

第九条  学习年限为3年的博士生,一般应在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末之前,进行学科综合考试。学习年限为4年和学习年限为5年的(包括由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以及硕博连续培养的)博士生,必须在入学后第四学期末之前进行学科综合考试,逾期未考试者,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条  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为合格,可进入(或继续)博士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一条  成绩未达到及格,则为不合格,不能补考。视其情况,或按硕士生培养,或予以退学。学院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批,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是评价博士生培养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加博士生优秀学位论文培育是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尤其是从中遴选出特别优秀和有竞争力的论文参加一年一度的湖南省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更是一项直接关系到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和学校声誉的重要工作。为此,特启动湘潭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工程,以推动这项工作的进行。

第二条  湘潭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工程是指通过设立湘潭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在学全日制脱产博士生中先行每年选拔5-10名有较强科研能力的人选,提供条件,加强培养,以期在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上能够有所提高。 

二、选拔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选拔条件

(一)全日制脱产博士生在中期考核时,考核成绩优秀,科研能力突出,并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过学术著作);新入学的博士生,如科研能力较突出,亦可由导师推荐报名;

(二)导师近三年主持有国家级科研项目,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为导师国家级项目的内容或其工作的延续;

(三)申请人愿意在校学习四年以上。

第四条  选拔程序

(一)学生向导师提出申请;

(二)导师在学生申请的基础上向相关学院推荐;

(三)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有关材料,提出初步名单,报研究生处;

(四)研究生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下达正式名单。 

三、培养措施

第五条  凡确定为培养对象者,学校与院系将提供如下支持

(一)加强导师组的指导力量。以博士生的导师为主,辅以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优秀教师,组成导师组,人数一般为3-5人,负责对入选者在科研上、尤其是学位论文撰写上的指导;

(二)提供经费支持。学校设立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对每位入选者从第三年开始每月提供2000元的经费支持;

(三)入选者如因学位论文写作需要,可在四年的基础上适当延长培养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在此期间内,学校继续发给每月2000元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入选者必须定期(每学期一次)向有关院系报告科研进展情况,接受院系和研究生处组织的考核。如果在入选一年后科研上没有新的成果,或新入选的博士生开题报告未能得到导师组通过,将取消此项培养资格。

四、奖励和管理

第七条  对于获得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学生、指导老师和导师组成员,根据国家、湖南省和学校的相关文件给予奖励。

第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培养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研究生暑期社会调研活动管理规定 

社会实践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和有效途径,在提升研究生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充分发挥社会实践活动教育人、塑造人、激励人的作用,进一步引导本校研究生认识社会、了解国情、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长才干、奉献社会,经研究决定,学校每年暑期定期开展研究生暑期社会调研活动。具体规定如下:

一、调研时间

每年的6月—9月。

二、调研主题

鼓励和引导广大研究生立足专业、面向基层、面向社会,为党和政府的公共决策提供参考,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三、调研内容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制约我国城乡发展的就业、教育、住房、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及农业水利建设、农田增产改造、农民增收、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四、调研要求

(一)要求调研人员从自身专业出发,将自身专业特长与社会需求结合起来,根据所调研地区具体情况,创造性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富有特色的社会实践活动品牌,切实将所学理论知识同社会实际情况有机结合起来。

(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提前做好服务地区、服务项目、服务方式的联系对接,突出主题,实事求是,科学调研。

(三)加强对活动的报道,切实做好总结宣传工作。各实践团队的活动信息要及时上报学校,做好总结。

(四)活动要充分发挥研究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求真务实。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参加对象:湘潭大学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博士生)。

(二)组队及命名方式

1. 社会调研需要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进行,可以各种形式组建团队,如学院团队、专业团队、自主团队等,每个团队310人,其中有一名以上党员(含预备党员)参加;对团队名称予以统一,命名规则为:“湘潭大学研究生”+“主题”+“团队名称”。

2. 项目主要支持应用社会科学研究生,自然科学研究生可以与社会科学研究生一起组队,但负责人须为社会科学研究生。

(三)申报时间:每年5月中旬

(四)项目资助及评优

1. 立项资助:研究生工作部(处)将组织评审专家在所有申报项目中评选出15个项目进行立项资助,资助金额为2000/项,项目立项以文件形式发放至相关学院。

2. 评优:上一年的项目在次年的申报时间进行评定定级,评选出优秀项目3项,奖励3000/项;一般项目12项,奖励1000/项。评定定级主要根据上一年调研的成果,如是否将调研成果以论文形式发表或调研提出的方案是否被政府部门采纳等。上一年没有立项的项目如果自行开展了调研,且取得很好的效果,也可以申请在次年进行评定定级,奖励金额同立项的项目一致。优秀项目的指导教师评为“优秀指导老师”。

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湘教发[20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创新项目)管理,保证创新项目的良性运行,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高效发挥项目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创新项目的目的是: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鼓励在校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创新活动,引导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进行研究,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

创新项目面向全省高校在读全日制且非带薪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及省属高校在读全日制且非带薪硕士研究生。

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研究年限一般为2年。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省教育厅负责创新项目的规划、评审、立项批准、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学科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六条  有关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本单位创新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项目实行单位推荐、限额申报,申报限额由教育厅根据当年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根据所学专业、研究领域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由研究生指导教师对该研究生的业务基础、研究能力、科研态度、研究条件及研究项目的前瞻性、创新性、可行性以及预计提供研究成果的形式等予以论证并签署意见,报学校研究生院(处)。

(二)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创新项目进行初审,按照申报限额择优向省教育厅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同时,向省学位办报送《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请书》和《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

(三)鼓励学校设立本单位的研究生创新项目,资助研究生进行创新研究,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对于设立了研究生创新项目的学校,省创新项目在项目申报等方面将给予优先支持。

(四)省教育厅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学校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省高校在读的全日制且非带薪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和全日制且非带薪优秀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考虑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学生)。

(二)申报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立项依据充分,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案先进可行;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已有一定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预期成果切合实际;经费预算合理,研究时间能够得到保证。

(三)研究生指导教师能切实指导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和条件。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签订项目指导承诺书,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四)每位研究生在攻读同一层次学位期间只能申报一项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 

第四章  立 项

第十条  创新项目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合理、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创新项目由省学位办进行形式审查和分类汇总,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经形式审查认定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可采取会议或者通讯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项目确定

省学位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制订年度项目计划,报请省教育厅批准。 

第五章  项目经费及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为省教育厅拨款和学校配套经费两个部分。对于创新项目,学校应按与省教育厅拨款1:1的比例提供项目配套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按配套后的总经费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学校要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细则并加强管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分阶段拨付使用。创新项目实行研究生指导教师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开支须经指导教师批准。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开支资助经费,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并接受省教育厅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经费主要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出版经费补助。

(二)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检疫、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四)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五)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置交通工具等所需费用。 

第六章  项目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期过半需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投入项目研究的工作量及研究进度。

(二)指导教师指导情况,提供项目实施的科研条件。

(三)学校配套经费到位情况,项目经费开支情况。

(四)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五)项目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省学位办组织进行。项目负责人需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中期检查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报送中期检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9月的最后一周。一般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制定办法并负责执行。

对没有按期开展中期检查的创新项目,学校要暂停该项目的所有经费支出;对没有按期组织中期检查的学校,将扣减该学校次年的项目申报限额。

第十七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如确需进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由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可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的。

(三)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转学(不在本省就读)、转专业(所转专业与项目不相关)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项目研究已无法进行的。

撤销项目的经费由学校研究生院(处)负责追回,抵作下年度省教育厅下拨给该单位的创新项目经费。 

第七章  结 题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预定的研究任务,并取得预期成果后应及时结题。

第二十条  专著、论文(含学位论文)、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资助”,英译写法统一为“Supported by Hunan Provincial Innovation Foundation For Postgraduate ” 。未标注的,不能批准结题,已资助经费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的结题由省学位办组织。申请结题需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报告》(一式二份),连同最终成果打印稿、专利证书、转让合同、鉴定证书、专著、论文等,向学校研究生院(处)提出结题申请、由学校研究生院(处)审查、签署意见、统一汇总并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省学位办组织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或组织专家鉴定,符合结题要求的由省教育厅颁发结题证书。

一般项目的结题委托学校研究生院(处)组织,结题材料的要求与重点项目相同,符合结题要求的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并填写《湖南省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题情况一览表》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结题材料报送时间

省学位办集中受理创新项目结题材料的时间为每年12月的最后一周。

重点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生院(处)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一般项目不能按时结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学校研究生院(处)批准。经批准同意延期结题的创新项目可以延长期限6个月至12个月,但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完成项目结题。

其他没有按时结题的,学校研究生院(处)应该采取停止项目经费开支,对未用完的经费予以追回,并取消其指导教师的研究生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对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奖励。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取得的成果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所属学校所有,各校应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学位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条例 

第一条  为了激励研究生奋发学习,创新进取,发现和奖励优秀研究生,特设立湘潭大学校长奖。湘潭大学校长奖设特等奖和优秀奖两级。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分别评审。

第二条  凡取得湘潭大学学籍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热爱湘潭大学,遵纪守法,品学兼优,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一定成绩,均可申请此奖。每位研究生在校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可分别申请获奖一次。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请校长奖条件

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相应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一)申请优秀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社会科学类硕士生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自然科学类硕士生在SCIEI收录期刊及相应级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

2、在科学技术上取得一定成果,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表明确实优秀,经相关学科2名权威专家推荐。

(二)申请特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社会科学类硕士生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自然科学类硕士生在SCIEI收录期刊及相应级别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在科学技术上取得一定成果,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表明确实特别优秀,经相关学科2名权威专家推荐。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校长奖条件

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在相应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一)申请优秀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社会科学类博士生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自然科学类博士生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在科学技术上取得较大成果,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表明确实优秀,经相关学科2名权威专家推荐。

(二)申请特等奖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社会科学类博士生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且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校认定的一类期刊上或2篇发表在学校认定的二类期刊上;自然科学类博士生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且至少有1篇发表在相关二级学科公认的最高级别及以上刊物上。

2、在科学技术上取得较大成果,或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表明确实特别优秀,经相关学科2名权威专家推荐。

第五条  科研成果的认定:

1、科研成果的发表必须以湘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申请人可为第二作者。

2、社会科学类学术成果必须正式发表;自然科学类学术成果因发表周期较长,可以接收视为发表。

3、在学校认定的一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相当于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

4、在学校认定的二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相当于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5、在CSCD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相当于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6、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项相当于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术科研中有一稿多投、剽窃、作假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者,或在校期间因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者,不得申请研究生校长奖。

因弄虚作假获取研究生校长奖的,经查证属实,除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外,还将视情况对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作相应处理。

第七条  研究生校长奖每年上学期评审。申请校长奖的研究生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校长奖申请表》及附件交指导教师、学位点负责人及学位点所在的学院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通讯评审。申请特等奖的材料由3-5名同行专家评审(其中至少有2名以上校外专家);申请优秀奖的材料由2-3名校内同行专家评审。评审意见由研究生处提交校长奖评审委员会。

通讯评审专家原则上应是相应学位点具有教授及相应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校外专家原则上应是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相应学科具有教授及相应职称的知名专家。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校长奖评审委员会,校长或分管副校长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处。

研究生校长奖评审委员会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两个组,每组由5-7名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原则上应是往年研究生校长奖获得者、湖南省优秀学位论文获得者、湖南省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为A等级的研究生的导师。

第九条  研究生校长奖评审委员会认真审核申请材料,阅读通讯评审意见,听取特等奖申请人的答辩,进行充分讨论后,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经向全校公示后,报校长批准。

第十条  研究生校长奖评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勿滥,严格评选。评审名额按硕士生博士生分别下达。特等奖名额不超过当年硕士毕业生人数的0.5%,博士毕业生人数的1%;优秀奖名额不超过当年硕士毕业生人数的1.5%,博士毕业生人数的3%

第十一条  特等奖每名奖金2000元,优秀奖每名奖金1000元,并颁发荣誉证书。同时对获奖者的指导教师进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特等奖的硕士研究生,如留校任教,提供科研启动费社会科学类5000元,自然科学类10000元。对于获得优秀奖的硕士研究生,如留校任教,提供科研启动费社会科学类3000元,自然科学类6000元。

对于获得特等奖的博士研究生,如留校任教,提供科研启动费社会科学类10000元,自然科学类20000元。对于获得优秀奖的博士研究生,如留校任教,提供科研启动费社会科学类6000元,自然科学类12000元。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研究生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研究生增强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多出高水平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我校硕士、博士研究生从入学起至毕业后一年内完成,并以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高级别科研成果。以我校为第二作者单位在影响因子为10.0以上刊物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可以列为本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类别和标准

(一)论文奖(只奖励第一作者,但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研究生可为第二作者)

1. 对于在《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2. SCI核心、EI核心、学校确定的社会科学二类期刊等相应级别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有论文被新华文摘摘录的,每篇奖励1000元。

3. ISTPSCI扩展、EI扩展、CSCD核心、CSSCI及其相应级别以上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有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每篇奖励200元。

(二)著作奖

1. 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的,每本著作奖励1000元。

2. 研究生为副主编或封面(或版权页)署名作者的,每本著作奖励500元。

(三)专利奖(只奖励第一完成人,但导师为第一完成人时,研究生可为第二完成人)

对于已经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科研成果(以公示为准),每项奖励1000元。

(四)其他科研成果参照学校相关文件进行奖励。

第四条  同一研究生因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学校按最高奖额予以奖励。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由研究生本人申报,提交著作论文封面、目录、全文复印件,经导师确认签字后,送学院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统一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汇总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后予以奖励。

第六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如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重复发表或重复计算自己的科研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和指导教师对上述科研成果同时予以适当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学位教育是相对于学术研究型学位教育而言的,旨在培养具有专业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二条  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分为两种:参加全国硕士生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后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参加全国在职攻读学位联考录取的在职研究生,毕业后仅颁发学位证书。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全日制在籍研究生进行培养管理。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审定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的共性问题,为学校制定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下设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专业学位教育日常工作。相关学院成立相应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本院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工作。

第四条  凡涉及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做好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研究生处负责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质量监督、培养目标管理及学位授予等工作。相关学院根据培养方案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负责培养过程管理,落实培养计划。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取得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资格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按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无故逾期2周没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费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缴,分年度交纳。研究生应在每年上学期注册前缴纳当年的培养费用,否则,不予注册。

第七条  相关学院应认真组织新生开学典礼活动,搞好研究生入学教育,做好教学准备工作。相关学院应安排所属专业学位研究生班级负责人,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所在学院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理注册手续。相关学院应在规定注册报到日期后的一周内将逾期未报到人员名单报研究生处。

第九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徽及研究生证的管理按全日制在籍研究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培养与考核

第十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一般应在校内进行。特殊情况,需在校外设立教学点的,由学院实地考察后提出申请,报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设立。校外教学点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研究生教学所需要的基本设施和辅助条件,符合专业学位教育课程教学的要求;

2.具有规范的管理措施和制度,学院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以保证教学质量;

3.教学点学员人数一般须达到30人以上。

相关学院选择的教学点或其他各类办学合作单位,要以协议形式明确办学双方责、权、利关系,按照协议进行管理,并将协议1份报研究生处备案。

各学院应根据培养方案妥善安排好校外教学点的教学计划,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一条  相关学院应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自身特点及学院情况,制订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提交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执行。相关学院应按照批准的培养方案制订培养计划,并切实制订和实施培养质量保证体系。

1.学院制订的培养计划除送交研究生处备案之外,学院、指导教师、研究生原工作单位及研究生本人要各存一份。

2.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一般应有两名导师联合指导,校内导师一名,研究生所在工作单位或相应实际工作部门一名(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3.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和考核等工作,由相关学院在学校的统一安排和监管下,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可以根据情况统一组织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考核。

第十二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习资格:

1.经查实,不符合报考规定和条件,或入学考试中有严重作弊行为者;

2.课程考试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或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管理规定者;

3.学位论文请人代写或剽窃、抄袭和弄虚作假者;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或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

5.逾期未取得学位者;

6.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第十三条 按规定被取消学习资格者,由所在学院写出书面建议,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送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审核后形成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审批结果由所在学院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研究生所在单位。

第十四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退学:

    1.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以及其它严重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3.其它特殊原因。

第十五条 申请退学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填写退学申请书,按要求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由学院上报研究生处审批。审批结果由所在学院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研究生所在单位。

第十六条 被取消学习资格和本人申请退学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实际学习时间交纳学费。不足一年的按一年交纳。

第十七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取得学位或经学校正式批准终止继续学习者,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手续参照全日制在籍研究生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八条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习期限为2-4年。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期内完成学业。如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学业,学校将终止其学习资格,并由所在学院通知研究生本人和研究生所在单位。

第十九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原始材料由学院集中保管,至少应保存至该研究生毕业后2年,以备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评估。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学校、学院规定按期返校学习。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返校学习期间的安排由所在学院负责组织和落实。

第二十一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学校、学院规定积极参加学校有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并且应经所在学院批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情况对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表现突出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违纪违规的研究生,可视其情节,参照全日制研究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通知其工作单位。

第二十四条  相关学院对研究生作出的表彰奖励和纪律处分,应按规定将有关情况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六章  学位申请

第二十五条 相关学院应加强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切实做好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文中期检查及答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智、体合格,准予按照学校有关学位申请程序和规定申请学位。

第二十七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按照《湘潭大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由相关学院统一送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按规定存档或作相应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部分  学位管理

 


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 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自觉维护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第四条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的写作,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指南》执行。凡需要保密的论文,应注明密级和保密的年限,按照《湘潭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条  学位论文的基本论点要有理论上的论证或实验验证,对所选用的研究方法,需要加以严谨的论证,引用前人的材料要引用原著,利用别人的研究成果,要加以附注。

第六条  学位论文应具有科学性、严谨性,论文文字精练通顺,论点明确,数据可靠,文字、图表清晰整洁。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

(二)论文应对科学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或科学意义。

(三)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四)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八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论文应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其论点、实验方法、成果或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建设或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第九条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表明作者较好地掌握本领域的研究方法与技能,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一定的创新能力。

(二)学位论文可以采用工程设计、调查研究报告、企业诊断报告、案例分析、项目管理和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

(三)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学位论文要求的细则,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达到《湘潭大学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的要求,通过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按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一)学习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学习期间受过两次记过处分,或正在留校察看处分期内,或开除学籍的。

(三)学习期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重复发表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

(四)未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或发表学术论文不符合申请学位条件,或学位论文质量达不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

 

第四章  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需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其他规定的材料。学位论文应由学位申请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第十三条  学位授予每年按学期定期进行。学位申请人应根据有关通知向相关学院及校学位办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学位论文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相关学位点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学位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学位申请材料,负责受理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我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接受申请。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交清学费等应交费用的,不得接受学位申请。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学位论文由相关学院组织评阅,评阅人由学位点提出,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

全日制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二名本学科的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三名本学科的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一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五名本学科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其中至少有三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相应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如有一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由校学位办增聘一名评阅人进行匿名评阅,如该评阅人仍不同意答辩,学位申请人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不通过的,可在半年后(且不得超过《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后申请答辩,由校学位办组织对论文进行匿名评阅。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必要时学校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检。在学位授予前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按学位论文评阅不合格处理。在学位授予后抽检结果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对指导教师等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相关学位点提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办备案。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名本学科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要求一名本学科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实务部门专家参与。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专家担任,若答辩委员会主席为本单位以外的专家,其单位需具有相应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权。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名本学科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二名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若答辩委员会主席为本单位以外的专家,其单位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确保质量。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对于是否授予学位,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其委托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并宣布答辩开始。

(三)导师简要介绍答辩人的学习成绩和基本情况。

(四)答辩人简要报告学术论文的主要内容,要求做PPT汇报(硕士论文约30分钟,博士论文约4060分钟)。

(五)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答辩(约30分钟)。

(六)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宣读导师和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交流对论文答辩的意见,按相应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要求商定对论文的评语,对是否同意授予学位进行无记名投票,并作出书面决议。

(七)复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论文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通过答辩:

(一)论文仅是综合他人成果,没有自己的独立见解。

(二)立论或计算方法有错误。

(三)实验或计算粗糙,所引用的数据不能论证其课题的基本论点。

(四)其他不能表明已达到相应学位学术水平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硕士学位论文可在半年后,博士学位论文可在一年后(且均不得超过《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逾期未申请或学位论文答辩再次不合格的,不得再申请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申请人的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学科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六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二十四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和决议等有关材料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分委员会一般应在每年的六月十日十二月十日前召开会议,逐个审核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情况及答辩情况,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并将以下材料送校学位办或相关单位按规定存档或作相应处理:

(一)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和答辩决议书等。

(二)授予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三)硕士学位论文纸制本三份,博士学位论文纸制本四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定期举行会议,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逐个审核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答辩情况,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硕士学位授予名单只研究决定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特殊情况及其他特殊问题,必要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的日期即为学位证书的颁发日期。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办每年将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撤销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位获得者或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违规违纪或工作失职等行为,导致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学位,并按照《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对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撤销学位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将撤销学位的决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除名。

(二)通知被撤销学位者并追回学位证书(或刊登声明,宣布证书无效)。

(三)通知被撤销学位者所在单位,将撤销学位的决定归入其档案。

(四)通知有关存放学位论文的单位,不再陈列被撤销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章  申诉及其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诉程序:

(一)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论文评阅或答辩的有关评语、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宣布评语、决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意见或处理决定,并以告知书的形式送交申诉人。

(二)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若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对学位授予的有关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宣布决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意见或处理决定,并以告知书的形式送交申诉人。申诉处理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对情况复杂或涉及校外的申诉或复议申请,处理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九章  名誉博士

第三十一条  对于国内外著名的学者或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章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规定

(修 订) 

学位申请人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达到相应的发表学术论文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一、学位申请人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其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内容应与属于本学科且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以湘潭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与导师共同发表的论文,除导师以外,申请人须为第一作者)。

二、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

1. 人文社科类:学位申请人须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硕博连读者须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

2. 自然科学类:学位申请人须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硕博连读者须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三、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

(一)学术学位

1. 人文社科类

1)按期毕业者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①有1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会议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征文中获奖;

②作为调研团队的前三名参加研究生暑期调研活动且提交的调研报告被评定为优秀。

2)申请提前毕业者须在CSSCI收录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 自然科学类

1)按期毕业者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①有1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刊物、会议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征文中获奖;

②作为调研团队的前三名参加研究生暑期调研活动且提交的调研报告被评定为优秀;

③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加导师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研究经费10万以上的横向项目,并由导师和学位点出具其承担科研工作及体现其科研成果的相关证明。

2)申请提前毕业者须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二)专业学位

1. 人文社科类

1)按期毕业者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①达到上述学术学位申请按期毕业相关要求;

②参加导师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研究经费5万以上的横向项目;

③读研期间的研究成果(调研报告、案例分析、计划书)被相关部门采用、咨询或纳入决策(需提供证明材料)。

2)提前毕业者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①达到上述学术学位申请提前毕业的相关要求;

②达到按期答辩条件,并经其本人申请,导师、学位点负责人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其硕士学位论文由校学位办送专家双盲评审(三份),费用由相关学院承担(900/人)。

2. 自然科学类

1)按期毕业者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①达到上述学术学位申请按期毕业相关要求;

②参加导师主持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研究经费10万以上的横向项目;

③有工程技术报告、产品设计、工程软件和应用软件被相关部门采纳(需提供证明材料)。

2)提前毕业者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①达到上述学术学位申请提前毕业相关要求;

②有1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被评为优秀;

③参加导师主持的国家级以上科研项目或研究经费20万以上的横向项目;

④有工程技术报告、产品设计、工程软件和应用软件被相关部门采纳(需提供证明材料)。

四、在学校认定的一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相当于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在学校认定的二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相当于在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在CSCD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相当于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发明专利授权1项相当于在SCIEI收录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五、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参照专业学位的要求执行。

六、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后执行。

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处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处理办法以净化学术环境,规范学术行为,提高学位论文质量,维护我校办学声誉,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为宗旨。

第二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严肃学术纪律,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抄袭,是指在学位论文中对于原著未经或基本未经修改的抄录,或者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而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剽窃,是指不正当使用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和调查结果等的行为,包括以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论文的主题或者核心部分,或者使用他人成果不注明出处的行为。

学位论文写作应当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应当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性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当注明转引出处。

引用他人的著述或观点应当注明出处,是指应在论文的脚注、尾注中详细说明引用著述的作者、著作名称、页码等内容;仅在论文的前言、参考文献或论文感言中提及所引用的著作不属于注明出处的情形。

第五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学位论文有抄袭剽窃行为:

(一)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照搬他人作品或者复制他人成果的;

(二)改变成果的类型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不改变成果的类型,但是利用成果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完成的成果当作自己独立完成的成果;

(三)将他人受保护的实验数据、调研结论等成果作为自己学术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的,能够举证证明论文确属自己独立完成的除外;

(四)使用他人的思想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的;

(五)引用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表达、方案、资料、数据、图表等,未说明出处的;

(六)其它被认定为抄袭剽窃的情形。

第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学位论文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

(一)请人代写学位论文;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在学位论文中伪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以及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其它在论据材料或者观点结论上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三章  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学位授予前,发现学位论文中存在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理:

(一)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占正文总数5%-15%(含15%的,必须对论文进行修改,经指导教师、学位点负责人、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再申请答辩;

(二)学位论文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30%(含30%、经认定属于一般抄袭剽窃的,延期半年答辩;

(三)学位论文复制比占正文总数30%以上、经认定属于严重抄袭剽窃的,延期一年答辩;

(四)对于因抄袭剽窃被责令延期答辩,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存在学位论文复制比占正文总数30%以上、经认定属于严重抄袭剽窃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五)对于学位论文存在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文献资料等行为,或存在捏造事实及请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八条  学位授予后,发现学位论文中存在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理:

(一)学位论文复制比占正文总数15%-30%,经认定属于一般抄袭剽窃的,责成论文作者在半年内将学位论文修改至复制比15%以下,并由学校匿名送2名专家评审通过的,可以保留其学位。作者拒不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所授学位。

(二)学位论文复制比占正文总数30%以上、经认定属于严重抄袭剽窃的;或学位论文存在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文献资料等行为;或存在捏造事实及请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取消所授学位。

第九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上述第七条第(四)、(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指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下列相应处理:

(一)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有一次所列行为的,在全校范围内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二)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有二次所列行为的,暂停其两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三)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有三次所列行为的,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第十条  学位论文被认定为有上述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负有指导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下列相应处理:

(一)有第八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在全校范围内对其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指导论文作者重新修改论文。拒不指导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其两年研究生招生资格;

(二)有第八条第(二)款所列行为的,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申诉与裁定

第十二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学位论文中存在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论文进行认定, 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全校各级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通过论文抽样检查、专家评审、论文答辩、他人举报等方式发现抄袭行为。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人,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申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湘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湘潭大学关于随机抽查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试行办法

 

为加强对学位论文质量的监控,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学校决定对申请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匿名评审。

一、抽检方式和比例

在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下,研究生处学位管理科从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系统”(TMLC)检测的学位论文中,按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的20%和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10%以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名单,名单确定后由研究生处公布。

二、送检论文的要求和提交

接受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当已经定稿。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2个月由指导教师将学位论文电子版提交学院研究生教务干事。要求略去“致谢”部分,并且在论文任何部分不得出现包含作者、学号及指导教师姓名的内容,攻读学位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不标注完成人姓名,只标注本人为第几作者或第几参加人即可。由学院研究生教务干事汇总并填报《湘潭大学申请学位论文汇总表》,于规定的时间交研究生处学位管理科。逾期不交视为放弃该次学位申请。

三、匿名评审结果的处理

1、全部评审专家认为论文达到其申请相应的学位水平且同意答辩,为论文抽查合格。

2、有专家认为基本达到该级别学位论文水平,但需对论文进行较大修改后方可答辩的,学位申请人需根据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并给出书面的修改报告,交由指导教师和学位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3、匿名评审的结果中有一位专家不同意答辩,即为论文抽检不合格,需认真修改论文,在半年后(且不得超过《湘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修改后重新进行学位申请。


湘潭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强化研究生培养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学位论文水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论文抽检的相关规定和《湘潭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湖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第三条 研究生处学位管理科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学院,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通报,公布内容包括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学科专业名称,评价等级,处理结果等。各学院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四条 进一步明确指导教师为第一责任人。对被抽查的学位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将视抽查结果予以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三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 抽检评审结果为A等次的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在学校年终考核评优以及各级优秀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推荐评选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抽检评审结果为D等次的学位论文的处理。

一、对已授予学位学生的处理。参照《湘潭大学关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其已授学位。

二、对指导教师的处理。根据《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按重大培养事故处理;导师在已有的研究生毕业前,不得安排指导新的研究生,并对其研究生培养质量进行重点监控,第二年继续抽查;连续两年抽查结果为D的,取消导师资格。

三、对学位点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处理。根据《湘潭大学研究生培养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认定为重大培养事故,按重大培养事故处理,还可以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取消其学位点负责人资格或上报校组织人事部门取消其领导职务。

四、校外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得再聘为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校内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委员停止一年安排新的研究生。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湘潭大学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做好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归档、管理及保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从事经上级或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确认的科学技术保密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涉及国家秘密或其它保密内容,应列入保密管理的范围。该论文在保密期间不得对外公开。
二、本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划分为三级:内部、秘密、机密。其中:密级为内部的论文,是指与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的科研项目相关的论文,保密年限一般不超过2年;密级为秘密和机密的论文,是指论文背景源于保密科研项目、课题或涉及保密内容的论文,保密年限一般分别不超过4年和7年。
三、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应在导师指导下慎重确定,填写《湘潭大学涉密论文审批表》(一式二份),同时附上级或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确认的科学技术保密课题有关证明的复印件,经学位点和所在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校学位办审定。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研究生自行在学位论文封面上标注密级的,按不保密学位论文处理。

四、经审批确定为涉密的学位沦文,在其印刷本论文封面右上角密级栏内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秘密★4。不保密学位论文封面密级栏为空白。

五、需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送交本数及送交办法与不保密学位论文的送交本数及送交办法相同。保密学位论文在论文评阅、答辩、抽检和评优过程中,原则上不受密级的限制。但是基于保密论文的重要性,学校将对保密学位论文采取以下办法进行管理:

1)保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内暂不送交国家图书馆、科技文献信息库、中国优秀博硕士论文库(清华)等校外收藏单位收藏。

2)校图书馆严格按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保管保密学位论文。在保密期限内须有论文指导教师签字批准方可提供读者服务。保密学位论文的电子版在其保密期限内不提供校园网服务。

3)保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保密学位论文的收藏、管理与服务方法进行收藏、管理和提供服务。

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部分  思政教育与就业管理

湘潭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湘大党发[2006]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提高研究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政治素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宗旨是把广大研究生培养成为理想信念坚定、思想觉悟先进、法纪观念良好、人生态度积极、治学态度严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的管理体制。学校由分管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学院由党委书记和导师负责。学院党委书记是本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导师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思想政治管理工作的校级职能部门为研究生工作部(处),院级工作机构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研工办)。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配部长1名(由研究生工作处处长兼任)、副部长1-2名(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副处长兼任)、研究生管理与就业指导科科长1名,校研究生团委书记1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

第六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各项政策,拟定与实施全校性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二)不断探求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和组织队伍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研究生党团建设,指导校研究生团委和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开展工作,支持和引导研究生开展全校性学术研究、文体娱乐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四)组织各学院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的考核、鉴定和奖惩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六)加强与各学院党政领导、指导教师和专兼职干部的联络与沟通,帮助各学院解决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对各学院进行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考核评定,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七条  各学院党委必须切实加强对本院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招收研究生的学院应设立研工办,由院党委主管领导。研究生规模满100人的学院,研工办应设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并配置专职研究生思政干事1-2名。研究生规模不足100人的学院,研工办可不设独立的办公场所,与学工办合署办公,但必须设专职研究生干事1名。研究生干事是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的专职干部。

第八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学校制定的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计划

(二)建立畅通的联系渠道,及时了解和掌握研究生思想状况,帮助研究生解决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遇有突发性事件,按规定及时向学校领导或研究生工作部(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理

(三)做好本院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管理工作,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考评与奖惩工作

(四)指导本院研究生党团组织、院研究生分会开展工作,组织和指导研究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学术研究、文体娱乐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五)做好本院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及毕业鉴定工作。

(六)及时向指导教师通报研究生的有关情况,帮助指导教师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做好校领导和研究生工作部(处)布置的关于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学院研工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 组织本院研究生学习时事政治理论,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2. 向研究生传达上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政策与会议精神,以及学院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的有关要求,并组织落实。

3. 了解本院研究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4. 指导研究生分会和团总支开展学术研究、文体娱乐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5. 负责本院研究生的年度考核及各种评优活动。

(二)日常管理工作

1. 拟定本院研究生日常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 负责本院研究生迎新工作的组织安排和校徽的发放。

3. 负责本院研究生相关证件的办理。

4. 检查本院研究生在校情况、上课情况和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5. 负责本院研究生的学籍异动情况的登记。

6. 负责本院研究生违纪及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和研究生工作部(处)报告。

7. 负责本院研究生住房分配方案的制定和住宿异动等日常管理工作。

8. 负责本院研究生助学贷款、生活津贴、困难补助发放和学费催交等有关工作。

9. 协助做好本院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10. 做好学院领导和研究生工作部(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招收研究生的学院应配备研究生班主任,原则上每50名研究生配班主任1名,研究生班主任由在职或者退休的教工兼任,班主任设置方式由学院自行商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掌握每个研究生的基本情况和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二)组织研究生学习时事政治理论,进行形势政策教育,做好稳定工作。

(三)指导研究生的课外学术活动、文体娱乐活动、社会实践和对外交流。

(四)向研究生传达上级或者学院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的指示,并组织落实。

(五)协助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做好研究生的奖惩工作。

(六)熟悉教学和培养工作的各个环节,配合导师做好教学中的思想工作。

(七)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

第十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直接责任人。研究生导师要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全面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和本校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把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渗透到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作用。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主动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及时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动态,指导研究生处理好在学习、成才、交友、择业等方面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深入开展“师生恳谈”活动,有针对性地和研究生谈心。

(二)对研究生存在的不良倾向和行为,要坚持原则,及时制止,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学院党委书记和研究生工作部(处)反映。

(三)为人师表,通过言传身教,积极教育和引导研究生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四)对研究生的年度考评、中期考核和毕业鉴定等环节严格把关。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实行绩效评估,评估办法和有关奖惩措施另行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授权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湘潭大学研究生个人奖与集体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树立典型,激励广大研究生志存高远,刻苦学习,勤奋研究,积极进取,培养创新和团队精神,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凡是具有湘潭大学学籍的研究生,学年考核评定结果在“合格”等级以上,且在科学研究、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湘潭大学学籍的研究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全日制在职研究生,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评选。

第四条  研究生个人奖设“三好研究生”、“三好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集体奖设“优秀研究生分会”。

第五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个人年度总结与考核

第六条  为加强研究生管理、定期考核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学校决定研究生须每年进行年度总结并组织考核。在年度总结与考核的基础上,进行“三好研究生”、 “三好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等综合奖的评选。

第七条  学年总结与考核的内容:

(一)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和业务学习成绩。包括执行培养计划,刻苦钻研精神;自学能力,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思维能力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掌握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情况;科研论文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三)遵纪守法、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行为品质等方面的表现。包括出勤、参加公益劳动、爱护公物、勤俭节约、为群众服务、科研道德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四)参加体育锻炼、文娱活动及身心健康等方面。

第八条  学年总结与考核的程序

(一)研究生一年级、二年级学生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年度考核表》,研究生三年级学生填写《毕业生鉴定表》,实事求是地写出自己一年来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取得的成绩、进步和不足,对体会较深刻、收获较大的一到两个方面进行较详细的总结,力求能突出反映各自的特点。

(二)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研究生的表现情况写出鉴定意见。

(三)班主任组织班级对每个研究生的总结进行评议并写出书面意见。

(四)各学院党委书记指导本院研究生办公室开展评议鉴定工作,并签署学院评定意见。

(五)评议鉴定后,《考核表》交研究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核,并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个人奖和集体奖评选条件

第九条  三好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方面: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努力完成各级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

(二)学习科研方面: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治学严谨,近一年内所学课程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并具备以下条件:

1. 文科硕士生在近一年内至少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理工科硕士生至少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 文科博士生在近一年内至少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在CSSCI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理工科博士生至少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在SCIEI或同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3. 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研究生,其课程考试成绩可以适当放宽。

(三)文娱体育方面: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有关文娱活动,有健康的体魄。

(四)社会实践活动方面:积极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三好研究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从三好研究生中产生,且满足评选三好研究生的所有基本条件;

(二)在学术、科研、文体、社会工作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科研方面:学位课的平均成绩居年级前列,并具备以下条件:

1. 文科硕士研究生在近一年内至少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在CSSCI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理工科硕士研究生在近一年内至少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在SCIEI上或同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 文科博士生在近一年内至少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在CSSCI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理工科博士生至少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在SCIEI或同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第十一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担任校研究生会、校研究生团委和各学院研究生分会、研究生党(团)支部的干部或者按年级分专业设立班级的班长。

(二)热心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能积极组织研究生参加健康有益的各项活动,表现出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感,在同学中享有较高威信,在加强团结,纠正不良风气,维护、执行校规校纪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受到广大师生好评。

(三)符合三好研究生评选条件的第一、三条的基本要求,学习成绩优良、无补考现象。

第十二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思想进步,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德优良,行为规范。
(三)综合素质高,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未欠学杂费。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有健康的体魄。

(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被评为省级、校级优秀研究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一次以上(含一次);

2. 在学术、科研方面表现突出,如获得或参与国家重大项目的研究工作等,发表多篇高水平学术论文,曾获得省、部级奖励(具体条件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个人奖评选资格。

(一)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二)在各级各类考试和科研活动中有舞弊行为。

(三)无故旷课或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研究生干部无故缺席相关会议。

(五)不经批准,自行在外居住。

(六)不经批准,没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七)在考核评优中弄虚作假。

(八)有其他不良表现,对学校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

(九)导师或者学院有其他正当理由建议取消评选资格的。

第十四条  优秀研究生分会评选条件

(一)组织建设情况

1.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研究生干部配备到位,干部均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素质高,作风正,工作能力强。

2. 各部门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团结一致,办事效率高,民主风气好,财务公开化。

(二)日常工作情况

1.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学校既定方针,坚持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 积极主动与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进行沟通,按时参加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的会议,服从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的具体工作安排,配合学校和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开展各项活动,积极完成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交给的各项任务。

3. 能够坚持例会制度,至少每月召开一次部长以上干部会议,维持分会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创新活动情况

1. 各院研究生分会在开展活动中,应积极主动,开拓创新,团结务实,在常规性活动外,应根据本院的特色,举办形式新颖、内容充实,既面向全校同学又具有本院特色的活动,鼓励各院分会加强交流,举办跨学科、跨专业的大型活动。

2. 举办的活动影响大,受欢迎,教育意义深刻,参与人数多,配套工作如宣传、后勤、安全保卫等到位。

3. 受到国家政府和学校表彰,或官方新闻媒体有正面报道。

结合组织建设情况、日常工作情况和活动开展情况,参照《湘潭大学优秀研究生分会考评细则》进行评选。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优秀研究生分会评选资格。

研究生分会、研究生团总支主要干部违法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第四章  个人奖和集体奖评选比例与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  评选比例

(一)各学院研究生评选三好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总数不超过所在学院可参评人数的10%,优秀毕业研究生不超过本院毕业生人数的12%

(二)校研究生会、校研究生团委的三好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总数不超过全校可参评研究生人数的2%

(三)三好研究生标兵全校共评选10名。各学院从本院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候选者中择优推荐1名代表,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从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候选者推荐不超过2名,参与差额评选。

(四)优秀研究生分会,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

第十七条  评奖程序

三好研究生、三好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填写自荐材料。

(二)导师签署推荐意见。

(三)班级提名。在研究生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各班级根据测评成绩和各项先进评选条件并充分酝酿,由班级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四)学院考察。对班级提名对象,学院必须逐一进行全面考察,经研究生班主任、研究生思想政治干事和学院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向学校报告被提名对象的考察情况,然后提出是否作为推荐对象或候选人的建议。整个评选工作在学院、校内公示后上报。
  
(五)学校审定。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推荐对象及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对象,报学校审批。奖励名单确定后,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对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三好研究生标兵获得者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申请和评选时间

每年10月份进行三好研究生、三好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研究生分会的评选;每年3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

 

第五章  个人奖和集体奖奖励标准和办法

第十九条  奖励标准和办法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得三好研究生、三好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的个人和优秀研究生分会的集体,学校召开大会进行表彰,获奖个人的获奖登记资料存入本人档案。

()凡获得“三好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荣誉称号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100元。

()凡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荣誉称号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200元。

()凡获得“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100元。

()获得优秀研究生分会一等奖的,颁发奖状和奖金1000元;获得优秀研究生分会二等奖的,颁发奖状和奖金800元;获得优秀研究生分会三等奖的,颁发奖状和奖金500元。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其他奖项如研究生学术、文体竞赛奖,社会活动先进集体及个人奖的奖励根据当年比赛及活动规模另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暂行管理办法

 

为拓展研究生培养渠道,发挥其对本科教学的辅助作用,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在本科教学工作中设立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以下简称“助教岗位”)。为规范助教岗位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的原则

1、助教岗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统一部署,研究生处、人事处、评估办、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共同完成。各学院(教学部)由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由研究生干事具体管理此项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该工作。

2、教务处负责助教岗位的设置、津贴核算与考核工作;评估办协助教务处对研究生助教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业绩考核;人事处负责与研究生助教签订聘用合同以及与计划财务处共同发放岗位津贴;研究生处负责对应聘助教岗位的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

3、聘用工作要坚持“岗位公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按劳付酬”的原则。

二、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的设置

1、教务处根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核定各专业每门课程的助教岗位基数,并根据本科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每学期全校助教岗位总数及各单位助教岗位数。

2、助教岗位原则上按本科生课程设置,根据“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核算办法”(附件1)核定岗位数小于或等于0.2的课程不设岗。开放实验室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助教岗位。

3、助教岗位按学期设置,各开课单位应在每学期第七周将下学期的《湘潭大学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申请汇总表》(表A2)与开课计划同时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应在第十周完成开课计划的审核工作,并依据开课计划,按“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核算办法”核定各门课程助教岗位配置数,并下达各开课单位。

4、各开课单位应在第十一周公布助教岗位。

三、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的人员聘用

1、我校普通全日制脱产研究生(跨学科考研的除外),从一年二期开始,其专业或研究方向与所助课程的专业性质相近,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应聘岗位: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能为人师表,工作责任心强;

2)学业成绩优秀;

3)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身体条件。

2、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经导师推荐、主讲教师同意后,每学期第十一周向开课单位提出申请。

3、开课单位应在每学期第十一周确定下学期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的拟聘人员名单,并报研究生处审核。

4、研究生处应在第十二周将审定的聘用人员名单反馈开课单位并报人事处,开课单位应通知受聘人到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

5、人事处应在第十三周完成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并将聘用人员名单反馈给教务处和开课单位,开课单位应在每学期末向研究生助教发放下学期《湘潭大学研究生助教教学任务书》(表A6)和课表。

四、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的职责

研究生助教应在课程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工作,主要负责本科课程教学的作业批改、辅导答疑以及习题课、实验课或社会调查等教学辅助工作,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按时批改所助课程的作业、实验或调查报告,并将批改情况及时反馈给主讲教师。

2根据主讲教师的安排,在课堂内集中进行辅导答疑、组织教学讨论,每门课程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3、根据主讲教师的安排,完成所助课程实验教学的指导工作。

4、积极主动了解所助课程的教学进程,加强与学生的交流,及时向主讲教师反馈学生的意见、要求及学习情况,服从主讲教师其它与教学有关的安排。

研究生助教原则上不能批阅试卷,如果确实需要其批阅试卷的,由主讲教师向学院(教学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分管教学的院(部)领导签字同意,且主讲教师必须严格管理,确保试卷批阅的质量,如果试卷批阅出现问题,由主讲教师承担全部责任。

五、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1、助教岗位实行合同制管理。

2研究生助教的考核结论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优秀等级不得超过10%,考核标准见“研究生助教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附件2)。

3、研究生助教的考核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的考核应在每学期第八周完成。评估办可根据主讲教师和学生信息员的反馈信息对研究生助教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助教信息填入《湘潭大学研究生助教考核表》(表B2)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核查后将不合格助教的情况反馈给开课单位,开课单位应书面通知研究生本人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履行职责的立即解聘。

2)第二阶段的考核是对本学期内研究生助教所做工作的全面考核,实行开课单位、评估办、教务处联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由教务处报人事处、研究生处并反馈给开课单位,作为发放津贴和今后聘用的依据。

①开课单位考核。在研究生助教自我总结的基础上,主讲教师和开课单位分别对其进行全面考核,由开课单位在每学期第十六周将《湘潭大学研究生助教考核结果一览表》(表B3)报评估办。

②评估办考核。评估办根据开课单位考核的情况和日常督查的情况,对研究生助教进行考核,并在第十七周将《湘潭大学研究生助教考核结果一览表》(表B3)报教务处。

③教务处考核。教务处采取不定期和集中抽查两种方式对研究生助教进行考核。每学期第十七周完成抽查考核工作。抽查范围不低于本学期所设岗位的5%。被抽查的研究生助教必须提供所有《研究生助教批阅作业情况反馈表》(表C)和不少于学生总数30%的学生作业(含社会调查报告、小论文等)。同时,参考开课单位和评估办考核情况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反馈给开课单位、研究生处。

4、对严重失职的研究生助教,主讲教师在聘用期间可随时向开课单位提出解聘建议,开课单位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报教务处,教务处核查同意后形成书面意见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研究生助教解除聘用合同。

5、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再申请助教岗位。

6、对实际布置作业的周均次数与申报研究生助教岗位时所报次数严重不符的主讲教师,按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处理,并按实际情况重新核算研究生助教岗位津贴。

7、主讲教师和开课单位如疏于管理而导致研究生助教有严重失职行为,造成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应依据《湘潭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追究主讲教师和开课单位的相应责任。

六、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1、每学期分两次发放津贴。第十周根据第一阶段考核情况发放前两个月的津贴,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助教,扣第一次应发津贴的10%。期末根据第二阶段考核情况发放剩余部分的津贴,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助教,扣发本学期总津贴的20%,对于考核优秀的研究生助教,奖励本学期总津贴的20%。

2、岗位津贴由教务处核算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报计划财务处发放。

七、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2、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

2006523

 

研究生助教奖学金岗位设置及聘用流程图

 

 
 
 

 

 

 

 

 

 

 

 

 

 

 

 

 

 

 

 

 

 

 

 

 

 

 

 

 

 

 



研究生助教上岗及考核流程图

 

 
 
 

 

 

 

 

 

 

 

 

 

 

 

 

 

 

 

 

 

 

 

 

 

 

 

 

 

 

 

 

 

 


湘潭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研究生人事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档案是指研究生在报名、录取、培养、毕业、学位授予、就业等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记载个人学习情况、政治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奖惩情况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学籍材料,及原有人事档案材料的总和,是相关部门全面考察了解和选拔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研究生档案材料的构成范围

第三条  研究生招生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名登记表、体检表、专家推荐书(博士生)、政审表等。

第四条  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成绩登记表、教育实践表等。

第五条  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奖惩记载、入党材料、年度考核表及毕业生登记表等。

第六条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学位论文评阅书、学位授予申请书、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

第七条  研究生毕业就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单等。

第八条  读研期间,更改姓名、出生日期形成的有关材料:本人申请书、公安部门出示的更改证明等。

第九条  研究生入学前原有个人人事档案材料。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十条  应建立研究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第十一条  收集、整理、归档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的分工:

(一)报考硕(博)士研究生登记表、报考硕(博)士研究生政审表、报考博士研究生专家推荐书等,由研究生工作部(处)招生办收集、整理、归档。

(二)硕(博)士研究生成绩登记表、硕士研究生教育实践表、硕-博连读转博资格考核表等,由各学院教务干事收集,研究生工作部(处)培养科整理、归档。

(三)硕(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申请书、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由各学院教务干事统一收集,研究生工作部(处)学位办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四)研究生阶段的奖惩记载、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校培训证书复印件、共青团组织推优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函调、党内外群众评议意见、自传、入党志愿书以及年度考核表、硕(博)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等,由各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干事负责统一收集、整理后,交研究生工作部(处)管理与就业指导科存档。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所形成的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应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手续完备、归档对象明确。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形成的时间和本人签字。业务材料应有形成的时间、领导审批意见、组织部门盖章等。在整理过程中应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全部完成方可归档。

第十三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纸张规格应大小一致,一般以A4规格用纸或者以研究生工作部(处)业务部门制表规格样本为准,以便于档案的保管及转递封口。档案文字材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应该手工填写的内容不得打印或手写纸条粘贴。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十四条  每年九月中旬,各学院思政干事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研究生工作部(处)管理与就业指导科统一组织下,按批次做好各学院研究生新生入学前的档案整理、重新装袋和归档工作;每年六月,各学院思政干事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研究生工作部(处)管理与就业指导科统一组织下,按批次做好各学院毕业研究生离校前全部档案材料的收集、核对、整理和完整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工作部(处)管理与就业指导科若发现有关部门送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或漏归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形成材料的部门履行更正、补送或补办手续。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范围:

(一)涉及到研究生本人入党、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复查,可提供查阅。

(二)用人单位因工作业务需要,需了解研究生本人档案有关情况时,可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  因业务和工作需要查阅档案时,须遵循下列规定:

(一)查阅人员应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有关人事组织部门的干部。

(二)查阅之前须带单位介绍信(介绍信须同时注明被查阅人姓名、专业、学号),查阅人须持工作证或身份证,并认真填写《研究生人事档案查阅登记表》。

(三)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档案。

(四)研究生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者,按有关程序办理。

(五)受到处分的研究生档案一律不予外借。

 

第五章  档案转递与托管

第十八条  全日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和获得奖学金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档案必须调入学校,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调入学校的将取消学籍。未获得奖学金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在入学前由学院确定其人事档案是否调入学校。因本科欠费,档案扣在湘潭大学学工处的研究生,应由本人写出申请,所在学院出具证明,可在研二把档案调入学校。

第十九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的转递,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安全、保密。

第二十条  研究生毕业派遣后,应在两周内将档案转至就业报到单位或档案接受单位。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人事档案须通过以邮政机要件或特快专递一次性转出,一般不准由其本人及他人带走。

第二十二条  中途出国、退学或结业、肄业等的研究生档案,由接收单位出具有关通知或证明,由学校负责转出。

第二十三条  毕业研究生在规定离校时间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档案一般可由学校代管半年,半年内落实单位后从学校转出。同时,未及时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还需签署《档案托管委托办理协议》。经本人签字,学院备案后,毕业生在《档案托管委托办理协议》中承诺如毕业后半年内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和档案管理托管部门,可委托学校统一将本人的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人事材料交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省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相关档案材料不再由学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学生缴费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我校学生缴费行为,切实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向学生收取学杂费;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每一个学生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杂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各项收费。本规定所指学生包括专科生、本科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专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生和成教生等各类具有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学杂费缴纳

第三条  学生学杂费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各年级学生各学年应交学费均按入学年份的学费标准确定。

第四条  学生学杂费管理实行先缴费后注册的管理办法,即学生应于每学年开学时按照学校规定的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缴清学杂费。缴费后方能注册。

第五条  缴费时间

(一)新生:新入学的各类学生,应在入学报到时缴清当年学杂费。

(二)在校生:已在校的各类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二周内缴清学杂费。

(三)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短期培训班等其他非学历教育学生,根据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缴清学杂费。

(四)外国留学生学杂费由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第六条  缴费方式

(一) 银行批量代扣:

1、学生将应缴学杂费于每学年开学前15天足额存入学校发给的代扣学杂费银行卡(或存折),由银行进行批量代扣。(为确保银行代扣成功,存入金额应多于足额交费金额1元)。

2、新生入学前学校为每位学生在银行开设的银行卡(或存折),是学生在校期间代扣代缴学费的储蓄账户,除银行卡(或存折)遗失需补办外,不得任意发生变更。

3、学生补办银行卡(或存折)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以确认新的银行代扣储蓄账户。

4、凡提供虚假帐户故意躲避代扣或提供、盗用他人帐户者,一律视同恶意拖欠学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二)银行卡刷卡缴费: 超过银行批量代扣时间或卡内存款不足缴费标准而没有被代扣的的学生,须携带银行卡到计划财务处收入管理科刷卡缴费。

第七条  学籍异动情况下的缴费

(一)转专业缴费。学生转换专业,除在教务处办理相应手续外,还须在计划财务处办理缴费结算手续后方能生效。如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与原专业不一致,在学年的第一学期转换专业的,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换专业的,按转入、转出专业收费标准的平均数收取,结算时多退少补。

(二)休学学生缴费。经学校批准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费免缴;已缴者不退,抵缴复学当年应缴学费。复学后按所修年级和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缴费。如复学后回原班级学习的,按正常学习年限缴费,重修费、补修费按正常学习期限有关重修费的缴纳规定收取。

(三)年级异动缴费。发生年级异动的学生,按异动后就读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四)入伍学生缴费。应征入伍的学生退伍回校复学,按复学就读年级专业学费标准和时间(以学期计算)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上级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提前毕业的学生缴费。对提前毕业的学生,实行学年制收费的,按该生实际就读年限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实行学分制收费的,按完成学业所修学分收取学费,住宿费按实缴纳。

(六)延期毕业学生缴费。延期毕业已交足四年学费的学生,按所选课程学分收取重修费。

 

第三章  学费缓缴

第八条  实行新的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后,学费缓缴手续在各学院办理,各学院自行决定学生办理缓缴学费的条件、金额、时间、人数等。学校只对各学院学生的缴费情况实行总体考核。

 

第四章  学杂费退还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下的学生可以办理退费:

(一)自愿(或自动)退学的。

(二)新生已缴费但尚未报到,或报到体检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

(三)学生死亡。

第十条  退费金额的确定

(一)学生退费金额原则上按月计算(一年按十个月计算),所缴学费归属于已受教育期间的,不予退费。除学费、住宿费外,原则上杂费和代收费不属于退费范围。

(二)对自愿(或自动)退学或死亡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三)已缴费但尚未报到,或在报到体检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四)休学学生未再复学,所缴学费的退费按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生,以及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退费。

第十二条  学生退费的审批

(一)学费退还。本科生须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领导审批;研究生须经学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处)处和计划财务处领导审批;

(二)住宿费退还。须经后勤部门、学工部门或研究生工作部门和财务部门领导审批。住金瀚林、中兴学生公寓的学生退还住宿费,由金瀚林、中兴公寓管理处按其规定办理。

(三)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退费由该学院自行审批。

 

第五章  欠费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当年学杂费。对逾期两周不缴纳学杂费,且又未办理缓缴手续的,学校将认定为恶意拖欠。逾期三个月以内的,认定为轻度恶意拖欠;逾期达到三个月的,认定为严重恶意拖欠。

第十四条  对恶意拖欠学费的处理

恶意拖欠学费是一种缺失诚信的行为,也是一种违反本规定第一条所述相关法律的行为。对严重恶意拖欠的学生按自动休学处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相关待遇;轻度恶意拖欠的学生在缴清学杂费以前,不享有如下权利:

(一)选修课程、参加各类考试考核;

(二)参选学生干部、各类奖学金的评奖、评优;

(三)提前毕业、保送攻读上一级学位等;

第十五条  对未缴清学杂费的毕(结)业生,缓发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全部证件和档案等,对已考取校外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的学生不予调档,已上本校复试分数线的取消复试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兴湘学院学生缴费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宿舍管理,保证研究生有一个“文明、整洁、安静、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住宿分配与退宿

第二条  每学年开学前,研究生工作部(处)按照学院相对集中的原则将房源分配至各学院,由各学院安排本学院研究生住宿并进行管理,各学院按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对集中原则安排。

第三条  研究生宿舍的分配与调整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统一管理;寝室内卫生由安排入住的研究生负责,研究生所属学院负责检查管理;研究生住宿区内寝室外卫生、研究生宿舍的物业管理和研究生入住、退房手续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公寓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校保卫处和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休学的研究生,离校前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后持健康证明申请住宿,给予另行安排。

第五条  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给予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后方可离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一)本校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

(二)在职博士研究生;

(三)春季入学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第七条  已毕业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离校日前办理完退宿手续,按时离校并搬出所有个人物品,不得影响学校宿舍调整等工作的开展,否则将采取延期派遣、扣发档案等措施。

 

第三章  住宿异动与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住房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研究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居住,不得擅自调换和占用房间。若确需调整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由后勤管理处楼舍管理中心办理调房手续。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宿舍空房(床),不得自配钥匙、将寝室钥匙转借给他人或自行更换门锁,不得自行在学生宿舍安排其他人员住宿,不得将床位外租他人,否则将按照《湘潭大学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门锁的,需经后勤管理处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新配门锁的钥匙交至后勤管理处。

第十条  研究生应配合后勤管理处的各项管理工作。

(一)要爱护宿舍内的各种设备和家具,不得自行增添设备家具或转移学校财产于室外,损坏设备和家具要按价赔偿;

(二)要讲究寝室卫生,经常保持寝室、盥洗室和走廊的环境整洁,按时打扫寝室,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三)要增强消防意识,严禁在寝室内外拉电线、接灯和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设备;

(四)要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在寝室、走廊和盥洗室大声喧哗或进行影响其他同学休息的活动;

(五)要提高警惕,增强防盗意识,发现可疑现象应立即向管理员或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研究生宿舍卫生评比与安全检查

(一)各学院组织本院研究生分会定期检查本院研究生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情况;(一般为两个星期一次)

(二)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定期检查与评比各学院研究生宿舍的卫生与安全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一般为半个月一次)

(三)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与研究生思政干事不定期抽查本院研究生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情况;

(四)研究生工作部(处)管理与就业指导科的老师分区负责研究生宿舍,不定期抽查与走访。

(五)依据日常卫生检查情况,定期对研究生宿舍进行文明寝室评比,颁发流动红旗与奖金。

 

第四章  校外住宿

第十二条  凡是在本校正式注册入学的研究生,原则上必须在研究生宿舍居住,严禁自行在外居住,若满足校外住宿条件的可以申请校外住宿。

第十三条  非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的,经批准可以不在研究生宿舍居住。

(一)本校教职工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亲兄弟姐妹;(需提供单位证明或教师工作证,及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实习期间的研究生及联合培养的研究生,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其委培、实习及联合培养的单位要求不在学校住宿的;(需相关单位书面要求)

(三)因患传染性疾病、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的(需残疾证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本和检验单);

(四)夫妻同在学校读研,且学校不能安排合适住房的(需结婚证和双方研究生证)。

第十四条  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的,经批准可以不在研究生宿舍居住。

(一)本校教师及其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需单位证明或教师工作证,及户口簿、结婚证等证明材料);

(二)夫妻同在学校读研(需结婚证和双方研究生证);

(三)培养方式为委托培养的,且单位明确出具证明材料,要求新生不在学校居住;

(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行实习(需实习单位出具证明,一般为一年)。

第十五条  校外住宿申请期限一般为一学年,《校外住宿审批表》一式两份,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处)各存一份;每年5月-6月由学院集中审批下学年度的申请(新生统一于入学后前两周),并及时送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其余时间不予受理。校外住宿申请获得批准,即取消校内研究生宿舍安排。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外住宿按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一)本人申请

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真实、准确、负责地填写《湘潭大学研究生校外住宿审批表》,并提供规定的各种材料;

(二)学院审批

1. 指导教师签署明确意见;

2. 班主任签署明确意见;

3. 学院研究生思想政治干事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备并签字;

4. 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审批,并签署明确意见。

(三)学院审批后将审批结果交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十七条  各学院领导和研究生导师要切实负责,认真审查,从严控制,并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各学院批准学术型在外住宿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院研究生总人数的5%。

第十八条  审批通过的研究生不得滞留在研究生宿舍内,并及时办理退房手续,并将《退房程序单》(研究生工作部(处)网页上下载)交至学院研工办,学院研工办收齐后集中交至研究生工作部(处)管理与就业指导科,管理与就业指导科凭《退房程序单》造表报财务处办理减免住宿费工作。

第十九条  对校外住宿的研究生实行定期抽查与走访。学院应与校外住宿生建立良好的,及时有效的联系渠道并建立定期与校外住宿生座谈、抽查及走访制度,座谈会要求半个学期召开一次,及时了解校外住宿生的动态,对有安全隐患的研究生,应要求其搬回研究生宿舍居住。研究生工作部(处)也将每学期对校外住宿生进行抽查与走访,发现有不良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研究生进行及时整改与通报。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在外住宿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五章  违纪责任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在指定的研究生宿舍居住,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占住房,不得将宿舍转借(转租)给他人。违者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及相应制裁措施。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居住的,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并提交真实全面的证明材料。凡未经批准自行在外住宿或利用虚假材料取得在外住宿批准的研究生,一经查实,除要求其搬回研究生宿舍居住外,还将取消其各类评奖评优,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三助岗位、困难补助等资格,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及相应制裁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所指的在外住宿是指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居住。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有关研究生住宿的规定按《湘潭大学研究生住宿管理暂行规定》(湘大研发[2005]9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研究生文明寝室评选办法

    

本着“不断优化研究生宿舍小环境,积极营造文明礼貌大氛围”的理念,推动本校研究生宿舍文化建设,提高宿舍文明程度,使研究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营造研究生创造美、保持美的良好气氛,不断提升研究生宿舍文化品味,研究生工作部(处)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寝室”评选活动,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一、评比方式

(一)以寝室为单位,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老师,各学院研究生工作老师,校研究生会、校研究生团委主席团成员,各学院分会主席、团总支书记组成评委会对研究生所有宿舍进行走访并评选考核。

(二)评比对象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学院报送的所有参评寝室,二是随机抽取非参评寝室,两部分的评比结果一起公示,对于寝室卫生等情况特别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将结果与各项评优评先挂钩。

二、评选程序

(一)各学院在本学院大力宣传,号召本院研究生积极参与“文明寝室”评选活动,同时各学院对本院研究生寝室进行走访检查并自评。

(二)各学院根据自评考核结果,向校研究生会、校研究生团委上报本院参选“文明寝室”名单(每院最多上报本院寝室数的20%)。

(三)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老师和校研究生会、校研究生团委主席团成员组成评选委员会对所有参评寝室进行走访考察评比,随即将结果进行公示并予以表彰。

三、文明宿舍的评选条件

(一)宿舍成员遵纪守法,思想积极健康向上;本学年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情况,严格按照宿舍规定作息。

(二)宿舍成员讲文明,懂礼貌,尊敬师长和楼舍管理人员。

(三)学习成绩优良,本学年无任何科目成绩挂科(以年度学习成绩单为准),研究生新生不参照此标准,评分都为良。

(四)宿舍内物品摆放整齐,室内整洁卫生,空气清新,室内厕所干净清洁、无异味、无脏垢、无积水、没有大功率电器和明火设施。

(五)围绕“文明、节约、和谐、励志、尚学”的主旋律美化室内,营造高雅、和谐、美观的文化氛围,最好能体现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学生所在的学院文化或体现学生个性爱好的健康向上文化。

四、文明寝室考核细则

 

学生综合成绩

寝室卫生度

物品摆放整齐度

寝室气味

宿舍消防安全

雅室设计得分

他人评价

所占比例(%

10

30

10

8

10

20

12

说明;

(一)学生综合成绩:满分100分,无挂科记录基本分60分,成绩良为70-89分,成绩优为90分以上;此项统一为良。

(二)寝室卫生度:满分100分 ①地面、窗户、玻璃干净度(40分)②厕所干净度(40分)③阳台干净度(20分)。要求:地面干净,墙角无杂物;窗户、玻璃、门无明显污渍;墙壁上无刻画涂抹;厕所干净清洁、无异味、无脏垢、无积水;阳台干净整洁。满分100分,基本满足要求60分,良好70-89分,优秀90分以上。

(三)物品摆放整齐度:满分100分 ①桌椅摆放整齐度(20分)②被褥折叠整齐度(40分)③床上物品摆放以及鞋等其他物品摆放整齐度(40分)。要求:桌椅摆放井然有序,桌面整洁无灰尘,桌上物品摆放合理美观;床上被褥折叠整齐。基本满足要求60分,良好70-89分,优秀90分以上。

(四)寝室气味:要求寝室空气清新,无异味。满分100分,基本满足要求60分,良好70-89分,优秀90分以上。

(五)寝室消防安全:要求寝室内无大功率电器,无明火设施,发现上述设备者计为零分。

(六)雅室设计:要求美观大方,健康向上,体现寝室自身特色,有创意。满分100分,基本满足要求60分,良好70-89分,优秀90分以上。

(七)他人评价:通过走访寝室的左邻右舍和管理员处了解,①参评寝室成员是否存在在平时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吵闹、播放高音量音乐影响他人休息学习情况;②宿舍管理处有无晚归、违纪登记。满分100分,基本满足要求60分,良好70-89分,优秀90分以上。

最后成绩为各环节得分乘以所占比重之和。

五、奖励办法

评选出“文明寝室”一等奖10名、二等奖15名、三等奖20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奖励奖金500元、300元、200元和一面文明寝室流动旌旗。

六、其他

(一)各学院在进行自评考核过程中务必客观公正,上报参选“文明寝室”名单同时上交本学院自评文明寝室考核评分表,研究生工作部(处)将对自评考核评分表进行存档,对于考核不及格寝室,研究生工作部(处)将取消该寝室所有成员下一年度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二)研究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学院上交的文明寝室考核评分表对各学院寝室进行抽查,对于被抽查寝室和自评考核严重不相符的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处)将酌情减少或取消该学院年度评奖评优名额。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湘大研发[2005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各类学生,因违纪应给予纪律处分的,按本条例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学生自觉遵守学校纪律。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程序正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给予相应处分。处分的种类: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执行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间内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应予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在自处分文件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离校。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条例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他人、认错态度好的;

()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可以不予纪律处分,学生违纪不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当事人改正错误。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违纪后故意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组织或为首实施违纪行为的;

()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纪行为的;

()已受到处分并再次实施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处分的适用

第十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因犯罪被判处徒刑、。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下列处分:

()被处以劳动教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违法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盗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帮助或者进行掩盖、窝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伪造证件或者隐匿、毁弃、私拆、冒领他人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赌博或者提供赌具及赌资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传销、非法经商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参每吸毒。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经公安部门确认为实施了抢夺、敲诈勒索、诈骗行为,但未遂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处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学校劝阻或者制止的;

()张贴、散发大小字报。非法传单、造谣滋事,制造混乱的;

()组织、参加邪教、非法宗教等活动的;

()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

()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并开展活动,

()出版刊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在办公场所、教室、实验场所、教御宿舍区、学生宿舍区等公共场所带头吆喝起哄且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公共场所乱烧、乱扔、情节严重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蓄意破坏公共财物,除照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策划和唆使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当事人违反《(湘潭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或转租学生宿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教育批评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私拉乱接电线,违章用电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使用电器设备或违规用电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就寝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吹、拉、弹、唱、喧哗打闹、高音播放收录机等,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外租、借房住宿,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伪造、涂改、盗用、转让学校文件、证明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偷用他人证件借书或者故意损坏图书、或者以旧换新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谣、诬陷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酗酒闹事,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破坏环境卫生或者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花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收看、传播淫秽物品的,给予下列处分:

()观看淫秽书刊、影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组织观看或者提供淫秽书刊、影碟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与异性交往中有下列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在公众场所有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影响、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调戏、侮辱妇女或有其他性骚扰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一个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的,给予以下处分: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国家考试法律,、法规或考试纪律,但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考试、考查纪律的,按(《湘潭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登陆或浏览非法、不健康网站、网页或者在网络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虚假、黄色信息,利用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网络安全等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管辖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的违纪处分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审核报批;成人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审核报批;普通全日制本科和高职专科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教务处负责审核报批,违反本条例其他条款规定的,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审核报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八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由当事人所在学院根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经学生工作委员会讨论审定,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相关职能部门报校长办公会拟审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交送本人,并存入当事人档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由当事人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将处分决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本人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或无法送达的,由送达人员(两名以上)记录在案,同时由当事人的班主任及同班同学在送达记录上签字,处分决定即为生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学生的申诉处理按《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湘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尚未取得学籍的一年级新生,违反本条例相关条款时,参照本条例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
湘大学发[200521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成立湘潭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

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湘潭大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入提出的申诉,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做出处理结论。

    第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常任委员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部()、教务处、监察处、招生就业指导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作为常任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

    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担任。两名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举。申诉人为本、专科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申诉人为研究生的,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研究生会推举。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部()长兼任。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受理学生申诉;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八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

    ()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人的申诉书。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的申诉书后,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和有关材料,并要求申诉人在2天内补正。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次日前将申诉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

    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提出处理意见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申诉处理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应当派一名律师列席会议,提供咨询和提出意见。

    申诉人所在学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会议,参与讨论。

    列席人员均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申诉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会议。

    申诉人和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代表可以依据申诉处理会议的程序在会议上发言。

    对申诉人提出处理意见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并出席申诉处理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申诉处理会议召开的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申诉处理会议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日通知申诉人,申诉人可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

    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会议时间。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会议的,按放弃申诉权利处理: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硷议主持入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担任,也可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托一名常任委员担任。

申诉处理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主持人介绍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主持人询问申诉人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申诉人申诉;

    ()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代表陈述;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书面处理意见应写明申请诉求、争议事实、处理依据和理由、处理结果和日期。书面处理意见由参加会议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到会委员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原处理决定即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提出复查结论:

    (一)处理决定证据确凿、像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湘潭大学校园网学生用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大学校园网学生用户的管理、接入、信息服务,确保学生宿舍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湘潭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潭大学学生宿舍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湘潭大学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湘潭大学学生宿舍网由湘潭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的部分接入局域网组成,是湘潭大学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四条  湘潭大学和湘潭大学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针对湘潭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局域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理与维护

第五条  湘潭大学学生宿舍网(以下简称宿舍网)由湘潭大学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网管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行控制;由湘潭大学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接入控制和相关服务内容的监管。

第六条  宿舍网的运行管理业务,包括用户入网的审批、资源分配、用户入网设备的确认、所属网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网络故障检测、用户数据的收集、统计、备案、上报、违规事件的处理等,由网管中心完成。

第七条  宿舍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网管中心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网管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网管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

第八条  宿舍网故障一律采用网上报修的方式进行,具体办法见《学生宿舍网报修流程》。

第九条  网管中心负责在学校勤工俭学学生中招聘、考核、管理网络管理员对宿舍网进行维护。网络管理员必须是具有相应技术水准及工作能力和相应空闲时间与精力进行日常的网络维护工作。每学期末,网管中心将根据工作表现对网络管理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及格的将被辞退。网络管理员本人希望辞职的,应向网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应认真办理工作移交方可离任。

第十条  宿舍网所在各楼的设备间的安全和供电,由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正式委托宿舍楼管理单位提供保障。其他相关单位应予配合。

 

第三章  接 入

第十一条  所有已经连网的学生宿舍楼中的在住学生,凡接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可以且仅限于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含受湘潭大学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管理的计算机,下同)通过其所居住房间中的信息插座接入宿舍网。受湘潭大学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管理的计算机可由本楼管理小组批准的位置接入宿舍网。

第十二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

第十三条  任何人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宿舍网之前,必须首先向网管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报有关资料。所使用的网络跳线、网卡等网络设备必须经有关网络管理员认可。申请人经网管中心批准后方能接入宿舍网成为合法用户。未获网管中心批准并登记备案的用户一律视为非法用户。

第十四条  为满足同一房间内多用户的入网需求,网管中心可为宿舍网用户提供5/8口室内交换机。具体的管理办法详见《学生宿舍交换机租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宿舍网的IP地址使用静态IP地址。各宿舍楼的静态IP地址由网管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用户在交还其申请的IP地址前应结清有关费用并交还租借的网络设备。

第十七条  用户对系统和网络管理员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网络系统或管理员分配,不得使用湘潭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所拥有的IP地址。

 

第四章  运行与安全

第十八条  宿舍网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严禁使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利用制造和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等手段,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等公共安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严禁通过宿舍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非法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与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宿舍网用户是所申请IP地址的责任人,对该IP地址的信息安全与网络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网管中心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将记录并按规定保留宿舍网用户的访问日志。

第二十一条  宿舍网用户有义务向网络管理员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发现网上有上述不良信息,网络安全员或用户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网管中心。

第二十二条  宿舍网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宿舍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宿舍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宿舍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宿舍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网络管理员咨询。

第二十四条  网络管理员应该及时了解、掌握所管辖网络及信息服务的连接及运行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措施,监视、记录、检测、制止、查处、防范针对其所管辖网络或入网计算机的,以及利用其所管辖的网络或入网计算机进行的违反有关规定的人或事。

第二十五条  用户有权要求通过宿舍网侵害其正当权益的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有权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管理单位追查或协助追查通过宿舍网侵害其自身正当权益的行为及其行为人。

第二十六条  宿舍网的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网管中心反映、举报。网管中心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应该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二十七条  宿舍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宿舍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学校保卫部门、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学校宿舍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宿舍网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宿舍网的现状或网络管理员的工作不满时,有权向网管中心投诉。

第二十九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网管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达24小时以上,网管中心应提前在网上发布通知。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宿舍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于损坏网络设备(例如室内终端盒和线缆)者,应进行经济赔偿。赔偿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用户,可根据情况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警告、取消上网资格330天、终止网络服务等处理。情节严重者,将提请相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湘潭大学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湘潭大学研究生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一、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在校研究生的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学校的计划生育工作范围,接受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的管理与服务。

一、在校研究生依法享有生育的法定权利,同时也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

二、在校研究生应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三、计划生育管理

(一)凡已婚的研究生或已办理结婚登记的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持结婚证到本人所在学院登记备案。

(二)要求生育的已婚研究生,生育前必须申领《生育证》方可生育。新生入学前已领取《生育证》的,必须到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三)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研究生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

四、《生育证》办理程序

(一)已婚研究生《生育证》的办理。夫妻均为在校研究生、且户口都是高校集体户口的,在女方的高校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夫妻一方是高校集体户口,另一方是非高校集体户口(即家庭户口或者其他单位集体户口的),在非高校集体户口方所在地办理。办理《生育证》和生育子女情况纳入该研究生的人事档案。

(二)凡在本校办理《生育证》的已婚研究生,应在怀孕3个月内,向所在学院报告孕情,同时到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申请一孩生育指标,办理相关手续。

五、在职研究生和非脱产自考生的计划生育管理,由原单位负责。

六、研究生毕业时,应及时将本人的户口、档案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或转回原籍或交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研究生毕业后,学校不再为已毕业的研究生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七、未婚研究生办理未婚证明的,须出具民政部门“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并由所在二级单位 签署意见后再到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八、在校研究生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的,除对单位进行“一票否决”外,对违法生育者将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四条处理(征收社会抚养费、给予纪律处分);是党员的,还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九、本管理办法由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验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验点范围的意见》(湘政办发[2009]57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本校研究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减轻学生家庭负担,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范围和保险性质

本校全日制研究生(统称研究生)均为参保对象。按属地管理的要求,自200911日起,在校研究生统一纳入湘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实行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意外伤害门诊与普通门诊统筹相结合的“双统筹”的保险方式,即: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意外伤害门诊与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分别由住院、特殊病种门诊、意外伤害门诊与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支付。

二、参保程序

新生入校时,在研究生自愿的基础上,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按每人每年40元的标准收取参保经费,开学两周内,各二级学院向学校研究生医保办公室报送参保学生个人信息,包括人员类型:一般人员、困难人员、低保家庭、重残人员、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人员类型的认定分别由学工部、研工部、成教学院负责。医保办公室于920日前将参保学生个人信息统一报送湘潭市医疗保险中心。经核准为困难人员、低保家庭、重残人员、三无人员者,学校计划财务处将通过校园卡给上述学生退回相应金额。对每年1031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研究生,由医保办公室到湘潭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补办登记或注销手续。

三、研究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研究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筹资。其中:一般人员政府补助80元,个人缴费20元;困难人员政府补助90元,个人缴费30元;低保家庭学生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重残学生政府补助104元,个人缴费16元;三无人员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

四、研究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研究生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级医院(校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700元。

研究生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院(校医院)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研究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当年91日至次年8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研究生自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在结算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

五、研究生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意外伤害门诊的管理

(一)研究生在校期间因疾病在校医院住院就医,由医师开具住院证,学生预缴个人自负费用。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与校医院结算。

(二)如受校医院技术等条件限制需在当地上级医院住院,由校医院医师开具转院证,学生持学校介绍信、学生证、身份证、医保卡、到医院医保科审核后办理住院,并预缴个人自负费用。医疗终结办理出院手续时,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与住院医疗机构结算。

(三)研究生在异地实习期间,因疾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或因发生急诊抢救并在72小时内在当地转住院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由当地的医院核实身份并盖章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回校后填报《研究生假期、实习住院申报表》,将所有住院证明材料(当地医院盖章证明、医疗卡、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汇总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交学校医保办公室,由医保办公室统一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四)研究生在寒暑假及法定长假期间,因疾病在家庭属地以及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或发生急诊抢救并在72小时内在当地转住院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应在3日内(节假日顺延)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由当地的医院核实身份并盖章证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回校后填报《研究生假期,实习住院申请表》,将所有的住院证明材料(当地医院盖章证明、医疗卡、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住院收据、汇总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交学校医保办公室由医保办公室同意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备案的,其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六、研究生普通门诊医疗的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试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通知》(长劳社发[2009]78号)文件精神,本校对参保学生的普通门诊医疗做如下规定:

(一)参保研究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总额包干、定点门诊”的原则。报销标准为70%

(二)参保研究生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校医院本部。

(三)参保研究生门诊中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和常规检查。

(四)下列情况的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1. 定点医院即校医院以外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寒暑假、法定长假回家探亲及休学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3. 因打架、自残、酗酒、吸毒、交通事故、疫苗等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4. 先天性疾病或生理缺陷的康复与治疗,如腋臭、包皮过长、白癜风、汗斑、鼻息肉等;医学整形、整容、义齿、牙齿矫正等所发生的费用;入校前原有疾病的门诊治疗费用等;

5. 已被纳入门诊特大病统筹范围的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及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用;

6. 基本药物以外的药品以及中医汤药和特殊检查的费用。

七、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研究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本校实际情况实时调整。

八、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  省公安厅

    (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精神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以信用形式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下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发放的、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取按学年度审批和发放的管理方式,用以帮助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人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基层经办银行。借款人指由省教育厅确定可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  借款的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问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

第六条  学生申请贷款由学校统一组织,贷款人不直接受理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第七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采取按学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可以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贷款人审核批准后,向借款人一次性发放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按月发放用于生活费的贷款。

第八条  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校自行确定)向学校机构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

第九条  借款人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含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简要说明,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标银行协议中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办银行和高等学校均不得要求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附加材料。

 

第四章  贷款的审核、审批与发放

第十条  学校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校机构应在校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无误后,学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湖南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送审表》和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每年下达给高等学校的借款总额度内,根据高等学校提交的学生借款总额度办理贷款业务。在收到学校提交的借款人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由学校统一组织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收到贷款人提供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并提交贷款人。

第十三条  贷款人收到学校送达的经借款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已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管理机构接到借款合同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借款人用于学费和住宿费的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公休日顺延)将借款人用于生活费的贷款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借款人在校期问有终止贷款意向时,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通过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终止贷款发放。如借款学生中途休学的,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人中止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展期和利率

第十六条  各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学校须在每年630日前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申报下学年度国家助学贷款需求计划。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借款人数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人均贷款金额原则上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确定;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每所高校的贷款额度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与中标银行签订的协议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情况分别确定下达,同时抄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及中标银行。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

第十八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j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对其国家助学贷款给予贴息。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国家助学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经办银行可适当给予优惠。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六章  贷款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作为招标人负责全省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是指收到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发出的投标邀请的银行。投标人必须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和省银监局负责全省国家助学贷款招投标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招投标采取国内邀请招标的方式,由招标人向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教育、财政、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高校代表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第二十六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其他未中标人。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合作协议。

 

第七章  财政贴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实行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1);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八条  按照高校的行政隶属关系,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所需经费。省属高校的贴息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市州属高校的财政贴息经费由市州财政负担。

第二十九条  省属高校的贴息经费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提出需求预算,经省教育厅审核,按财政拨款渠道分别编入各相关部门年度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条  各经办银行省分行营业部和市州分行要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天内将所辖区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申报表和分高校贴息明细表经学校确认后统一报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贷款人申请贴息资料后,应及时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经办银行省分行营业部或经办银行市州分行。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属高校的财政贴息办法由各市州财政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八章  风险补偿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共担”的原则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上学年度(上年91日至当年831)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具体比例按照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与中标银行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高校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财政负担部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属高校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安排,市州属高校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州财政安排。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贷款协议金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省教育厅审核,按财政拨款渠道分别编入各相关部门年度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五条  各普通高校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划拨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三十六条  经办银行在每年9月底前将上学年度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和违约率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提供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金额违约率是指连续90天未履行合同的贷款本息金额占进入还款期的贷款本息金额的比率。

第三十七条  当年尚没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上学年度实际贷款额×风险补偿的比例×50%。

第三十八条  已有毕业学生进入还款期的高校。其所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与上一学年度本校学生的金额违约率挂钩。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银行提供的贷款实际发放额和违约率,采用加权平均方式,计算确定各高校本年度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第三十九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高校所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数额报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扣拨经费的依据。并将具体数额书面通知高校,高校据此在有关会计科目中列支。

第四十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应于每年12月底前按上学年度银行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和协议确定的风险补偿比例,将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

第四十一条  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监督。每年须编制决算报告,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后,抄报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并向高校通报。

 

第九章  贷款管理

第四十二条  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的负责人参加的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设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四十三条  教育部门要组织好国家助学贷款的招投标,督促高等学校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明确拨付、审批程序,加强资金的使用监督。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推进经办银行与学校的全面合作。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争高等学校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统一管理本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与贷款人的联系、监督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配合贷款人催收贷款;负责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学习情况和各种变动情况(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退学等);负责在借款学生毕业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其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方式等。并按期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本校国家助学贷款情况。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注重培养学生诚信意识,配合贷款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风险防范工作。要建立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接受贷款人对借款人情况的查询。要及时将毕业借款学生的信息纳入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息查询系统。

第四十七条  贷款人要对国家助学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在信贷资产质量考核上与其他信贷业务分开,实行单独考核,并分别按借款人和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台账,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督促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及时为借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提供给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第四十九条  贷款人对国家助学贷款按规定提取呆、坏账准备金。贷款人的上级行对贷款人按政策规范操作所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追究其贷款责任。

第五十条  贷款人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档案,收集借款人的有关信息,纳入电子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十一条  借款学生应与贷款人签订还款协议,严格履行还款义务,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全部责任。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五十三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十四条  借款学生发生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人。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应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十六条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l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毕业后提前偿还贷款。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贷的,贷款人要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2个月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五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人可以依法对已发放贷款采取保全措施,停止尚未发放的贷款:

()借款人来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借款人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借款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

()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第六十条  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将其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在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六十一条  贷款人可对违约学生采取法律规定的手段进行追缴,对借款学生的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人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十一章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三条  民办高校和独立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不参与统一招标,其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所需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资金由学校自筹。贷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此前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此前下发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公安厅共同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本校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研究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毕业研究生的义务

毕业研究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的义务;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有服从就业工作的安排和管理的义务;有遵守择业道德和就业工作纪律的义务;有严格履行就业协议的义务。

 

第二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政策

一、毕业研究生就业的原则是:在国家有关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面向市场、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学校推荐”的就业原则。学校鼓励毕业研究生面向基层、到西部去、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服务社会,报效祖国。

二、统招和自筹经费的毕业研究生经“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后,本人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研究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同意接收毕业研究生的主要依据,双方经签证后不得随意变动。凡违约者应按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或其他相关责任。

三、定向或委培的毕业研究生,应按合同回原定向或委培单位就业。

 

第三条  毕业研究生资格审查

一、省教育厅对毕业研究生进行资格审查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以后,资格审查之前(12月前),每位毕业研究生必须到所在学院进行本人的毕业信息资料核对。各学院务必于123日前将核对结果送交研究生工作部(处)管理与就业指导科。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导师、学院、研究生工作部(处)领导批准后,交到研究生工作部(处)管理与就业指导科。

三、委培、定向生在核对毕业信息资料时必须提供与原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原件,交研究生工作部(处)管理与就业指导科。

四、委培、定向生不回原单位就业的,必须提供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经学校上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能自主择业。

五、因研究生本人原因未及时进行毕业信息核对,或未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而影响其就业的,产生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政治审查

毕业研究生因考博、报考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或与用人单位签约之前需要政治审查时,其程序是:

一、凡考博研究生来调档函时,由所在学院党委对该生的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加盖党委公章后送研究生工作部(处)管理与就业指导科,随同该生档案一并寄考博所在学校招生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

二、报考国家公务员或用人单位来函政审时,由毕业研究生所在学院党委对该生的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写出书面鉴定材料,并加盖党委公章寄出。 

三、报考国家公务员或用人单位来校政审时,由毕业研究生所在学院党委负责接待,安排导师、学院领导或同学介绍该生的现实表现情况,并出具有关政审材料;研究生工作部(处)管理与就业指导科提供该生档案,供用人单位审阅。

 

第五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的发放与补发

一、《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统一发放的时间为资格审查以后,由毕业研究生持学生证到学院研工办领取,任何人不能代领。

二、如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初步达成就业意向,且不再考虑去其他用人单位时,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领导及研究生工作部(处)领导批准后,方可提前领取《就业协议书》。

三、《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证后不得随意变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时,毕业研究生在承担赔偿等违约责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公函,新单位拟接收函,毕业研究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湘潭大学毕业研究生协议书补、换发申请表》(研工部下载专区),经导师、学院领导及研究生工作部(处)领导批准后,方可补、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

四、因保管不善或被盗等原因遗失《就业协议书》需要申请补发时,其手续是:凡属遗失均应登报申明《就业协议书》作废,如属被盗应有当地公安部门的证明;必须填写申请补办《就业协议书》即《湘潭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补、换发申请表》。

 

第六条  毕业研究生派遣与改派

一、毕业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具体就业单位。提前春季毕业的研究生,最迟应于35日前交《就业协议书》;暑期毕业生最迟应在65日前落实就业单位并将《就业协议书》交至研究生工作部(处)管理与就业指导科。学校将于6月初上报就业计划,并办理《报到证》。

二、就业计划上报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统招毕业生,根据湖南省湘教毕办(200216号文件精神,省外生源的毕业生应派遣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部门;省内生源的毕业生应派遣回地市州教育局。

三、就业计划上报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自筹经费毕业生,经本人书面申请,档案、户籍关系可在学校保留一年。

四、毕业研究生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原则上不能随意变动。但遇到下列情况时可以申请改派:(1)错派,用人单位已经撤销或用人单位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2)毕业生本人遭受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特殊原因;(3)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等。

五、办理调整改派手续:(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2)提交原就业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函;(3)提交新签约单位的接收函;(4)填写“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调整改派审批表”;(5)持学校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同意改派的《审批表》、《毕业证书》和改派费到省教育厅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六、已派遣就业的毕业研究生的档案,学校在毕业研究生离校后两周内寄送至就业单位。因就业单位不能解决落户和档案的接收时,由毕业研究生自行联系档案托管单位,各地各类人才市场出具同意托管档案的公函后,由毕业研究生写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工作部(处)领导批准方能将该生档案寄往托管单位。毕业研究生在规定离校时间未能落实就业单位的,档案一般可由学校代管半年,半年内落实单位后从学校转出。同时,未及时落实单位的毕业生,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还需签署《档案托管委托办理协议》。经本人签字,学院备案后,毕业生在《档案托管委托办理协议》中承诺如毕业后半年内若仍未落实就业单位和档案管理托管部门,可委托学校统一将本人的档案、户口、组织关系等人事材料委托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省人才流动中心托管,相关户档材料不再由学校管理。

 

第七条  毕业研究生离校

一、毕业研究生必须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并参加毕业鉴定。

二、毕业研究生凭《湘潭大学毕业研究生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并做到文明离校。

 

第八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组织工作

毕业研究生就业组织工作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各学院党委应指派专人配合研究生工作部(处)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同时各学院党委指派专人做好毕业研究生联络工作。

 

第九条  附 则

一、本规定有关条款若与国家当年的就业政策规定有悖之处,以当年的教育部、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和学校的补充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六部分  校园服务

 

 

 


湘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制订有关学位工作的政策和制度,审定校学位点建设规划。

2、研究学位点申报和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3、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授权校学位办按规定审核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特殊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

4、作出撤销不称职人员的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决定。

5、审议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及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分别授权校学位办、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按规定审核授予硕士研究生、普通本科毕业生、成人本科毕业生硕士、学士学位人员名单,特殊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审议各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

8、做出设立或撤销分委员会的决定,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指导、评估、监督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9、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10、研究处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有关事项。

  

学位办、研究生工作部(处)职责

1、协助校长和主管副校长制订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

2、协助校长和主管副校长制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规章制度;

3、协助校长和主管副校长遴选研究生导师,审核招收研究生的专业,制订每年招收研究生的计划,报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审批;

4、组织各学院做好每年研究生招生工作,协助校长和主管副校长审定研究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审批;

5、组织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管理安排研究生教学、科研、社会调查、教学实践、学术活动及论文工作;

6、贯彻执行学位条例及实施办法,接受办理学位申请手续,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安排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课程考试、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

7、制订学位授予工作文件、表格,协助校领导组织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表决通过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做好学位授予人的材料上报工作;

8、管理研究生学籍、考勤、学位成绩,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9、组织安排研究生毕业教育,拟定毕业生分配方案,办理毕业离校和分配手续;

10、管理、分配研究生业务经费,审批研究生困难补助,办理奖学金,书籍造册发放;

11、协助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

12、办理关于研究生工作的文件收发,处理信访、接待和对外联系工作;

13、协助各学院办理学位授予权申报工作,提出学位点建设的意见供学校决策;

14、组织各学院开展研究生教育和学位授予工作研究,总结研究生培养工作经验;

15、组织安排学位授予质量检查评估;

16、整理、保管研究生档案(包括招生、培养、学籍、学位等);

17、完成校长和主管副校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湘潭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督导团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公共利益;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党政有关研究生教育教学的决议、决定与精神;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善待学生”的原则;

2、检查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保证全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措施的正常实施;

3、对研究生的教学管理的各个层面和研究生培养的全方位、全过程行使督促、检查、评估、反馈和指导的职责。包括:①不定期听课、查课;②研究生课程考试的检查、监督;③对各学院、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④对研究生中期考核、开题报告、论文答辩等环节进行检查;⑤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检查和评估;⑥对研究生教育及教学活动检查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与优秀研究生任课教师、优秀研究生导师、优秀学位论文等的评选工作;

5、开展研究生教育的理论研究工作,对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如研究生创新教育、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等进行专题研究和总结;

6、根据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拟定督导团的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进行工作小结,每年向研究生处提交工作总结;

7、督导团分为社会科学组和自然科学组,各组组长负责对督导团成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每学期末将考核情况上报研究生处。

 

 

研究生处办公室职责

1、文件的草拟、收发、送阅和归档;

2、印章信件管理;

3、文书、档案收集和整理;

4、研究生处会议准备、记录和纪要整理;检查、催办、督促各有关科室执行会议决定的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向处领导汇报;

5、办公用品的采购、领发和管理;

6、对外联系和处理来信来访;

7、研究生处公务用车和用餐的登记;

8、有关信息收集和研究生处网络维护管理;

9、研究生处统计工作;

10、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职责

1、拟定湘潭大学招收研究生的实施细则;

2、负责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专业目录制作;

3、负责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和发动工作,按政策审核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宣传材料、处理招生方面的来信来访等工作;

4、组织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报名资格审查、自命题制卷、考试、自命题阅卷、复试、录取等相关工作;

5、分析、总结、汇报研究生招生情况,及时改革招生工作;

6、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研究生处培养科职责

l 组织修订学术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2、组织学术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新生的指导教师安排和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

3、预订和分发研究生公共课教材;

4、下达研究生教学任务书和核算其教学工作量;

5、学术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课程安排并随机抽查教学质量和课堂纪律;

6、组织学术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阅卷,并管理考试成绩和试卷;

7、组织学术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育实践、开题报告、中期考核(综合考试)、论文写作等管理;

8、学术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审核及统计;

9、检查并督促学术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

10、联络学位与研究生教学督导团;

11、组织评选优秀研究生任课教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优秀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者;

12、组织评选研究生校长奖;

13、研究生毕业证书订购、填发及管理;

14、学术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电子注册;

15、办理学术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休学、退学、转校和转专业的登记、审批和发文;

16、组织开展学术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总结培养经验;

17、组织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及结题审核;

18、学术学位硕士、博士研究生业务费的分配;

19、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业学位管理科职责

l、组织修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

2、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的指导教师的安排和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

3、组织研究生培养创新基地的申报、评审、日常建设与管理和验收工作;

4、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课程安排与研究生创新基地合作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

5、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写作;

6、进行专业学位研究生科研成果审核及统计;

7、检查并督促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

8、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电子注册;

9、办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休学、退学、转校和转专业的登记、审批和发文;

10、组织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总结培养经验;

11、专业学位研究生业务费的分配;

12、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位管理科职责

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2、硕士、博士学位点申报、建设、评估等工作;

3、硕士、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工作;

4、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5、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优和抽检工作;

6、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管理与就业指导科职责

1、拟订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指导全校性研究生的社团和学术活动;

3、指导校研究生会和研究生团委的工作;

4、组织研究生迎新和新生入学教育;

5、检查开学研究生到校情况和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6、安排研究生宿舍和寝室文明卫生督查和评估;

7、组织研究生的年度考核和评优;

8、管理研究生的学籍和档案,发放研究生证和校徽;

9、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指导和发送毕业研究生档案;

10、组织毕业研究生离校工作;

11、总结、研究、改革研究生思政教育管理工作和毕业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12、对研究生违纪的处理;

13、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湘潭大学研究生工作部(处)办公联系方式

 

办公室名称

 

办公地点

 

处长室

58293377

新办公楼A320

yjsc@xtu.edu.cn

副处长室

58293353

新办公楼A318

tjy@xtu.edu.cn

副处长室

58292245

58298697

学生活动中心506

新办公楼A321

huzihua@xtu.edu.cn

研究生处办公室

58292052

新办公楼A317

ycb@xtu.edu.cn

招生办公室

59292051

新办公楼A315

yzb@xtu.edu.cn

培养科

58292050

新办公楼A313

pyk@xtu.edu.cn

专业学位管理科

58298328

新办公楼A313

zyxw@xtu.edu.cn

学位管理科

58292840

新办公楼A319

xwb@xtu.edu.cn

管理与就业指导科

58292690

学生活动中心502

yjyb@xtu.edu.cn

校研究生会、研究生团委

58298040

学生活动中心504

yjsh@xtu.edu.cn

  

图书馆

湘潭大学图书馆于1974年复校之后开始筹备,建馆之初,获得全国67所高校和科研机构捐赠图书资料28万余册,因而奠定了建馆的良好基础。湘潭大学图书馆经过三十多年的建设,现已发展成为一个包括学校总馆和二十余个学院分馆的图书馆多馆系统。学校总、分馆建筑面积达30804平方米,其中总馆面积为21663平方米。 
  湘潭大学图书馆是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成员馆,是全国先进图书馆。近年来图书馆遵循一切为了读者,为了一切读者,为了读者的一切的办馆宗旨,不断改善办馆条件,采用先进管理手段,努力提供优质服务,积极探索深层次信息服务,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支撑和保障。
  截止2009年底,有馆藏印本文献262万册,电子图书115余万种,硕博论文126余万篇,中外电子期刊4.8万余种,拥有各种专业数据库65个,其中自建毛泽东数字图书馆、湘潭大学学术仓储等特色数据库7个。有极具研究价值和收藏价值的雍正铜活字版《钦定古今图书集成》5226117册,是国内少见的珍本;还有《四部丛刊》初编、续编、三编,四库全书(影印本)等珍贵古籍。
  为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学校大力支持图书馆进行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现已建成了功能完备的硬、软件支撑体系,校园网主干采用千兆传输,馆内局域网百兆交换到桌面,构建了SAN结构存储访问与自动备份系统,磁盘阵列硬盘存储量达到50T,网上资源提供全天24小时服务。现有电子阅览室2个,配备计算机212台,校内检索机69台,读者教学培训用机40台。为了方便有手提电脑的读者使用图书馆资源,图书馆在一些公共区域还开辟了专门的无线上网区。图书馆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提供网络信息服务,学校师生可以在校园网上的任意客户端自由访问各种数据库资源,为提高文献服务水平提供了必要的条件。通过采用VPN技术,使师生在校外期间也能享受到图书馆提供的全方位的服务。
  图书馆引进北邮开发的Melinets集成管理系统处理图书期刊采访、验收、编目、典藏、流通、公共检索等服务,实现了图书馆业务流程管理的自动化和规范化。通过对历史馆藏回溯和新书联采统编,学院分馆的馆藏均实现了与总馆集成管理系统的对接,在统一的平台上为全校读者提供服务,实现了全校信息资源的共建与共享。
  图书馆办馆思路是: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深化内部管理,全面提升图书馆的服务质量;博采广集,实现多学科、多载体的科学藏书结构;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建设我校特色的数字图书馆;达到读者对文献需求的最大满足率。

 

体育场馆

我校体育设施设备齐全,功能完善。拥有室外田径场(含塑草标准田径场)多个,各类篮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乒乓球场多个。

并拥有一幢多功能、设施齐全的现代化体育馆矗立于校园东边的入口处,是我校一座多功能的现代化标志性智能建筑,高4层,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建筑形式为现浇钢筋砼框架结构与网架结构。其中包括建筑面积10800平方米、拥有3800个座位的篮球比赛馆;建筑面积2250平方米、拥有702个座位的半开式游泳馆,以及篮球、排球、羽毛球等训练场,体操和舞蹈训练厅之类功能用房等。

  

后勤服务

湘潭大学后勤管理处自 2004 年元旦组建以来,现有干部职工 139 人。后勤集团下设一办三部七中心,分别是: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质量检查部、水电服务中心、建安维修服务中心、生活服务中心、饮食服务中心、物流配送服务中心、校园环境与物业管理中心、楼舍管理中心。 后勤管理处将始终坚持为教学服务、为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宗旨,按照分步走、迈小步、走快步的思路,努力为全校师生提供优质、高效、全面的后勤服务。

 

保卫处

学校保卫部(处)下设调研科、治安科(派出所)、消防科、综合管理科、户政科和正科长秘书;另设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国家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维护稳定领导小组等机构,办公室主任均由处长兼任。

秉承“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方针,保卫部(处)充分依靠群众,认真做好校园内的国家安全、保密、消防、交通、警卫、门卫、 巡逻、治安综合治理、外来人口和户籍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做好校园地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完成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校园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校保密委员会、校国家安全领导小组、校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以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开发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学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活、人身、财产安全。

 

校医院

湘潭大学医院是一所技术全面的综合性医院,现有高级职称8人,中级职称28人。设有内儿科,外科,骨伤科,中医科,牙科、眼科、妇产科、耳鼻喉科、防疫保健科、针灸按摩科、理疗科、中西药房、放射科、B超、心电图、检验等科室。住院部可开床位105张。检验科拥有半自动生化仪和尿生化仪等高档仪器,能开展肝功能、乙肝两对半、血糖、血脂、淀粉酶等103个项目的检查。能很好的完成各科危急病人的抢救,能开展腹部各类手术,骨折开放复位手术,石膏外固定,妊娠分娩、剖宫产手术及五官科手术;中医疑难杂症,中医排石的治疗。


    编:张海良

编:唐检云  胡自化

责任主编:檀朝桂

    委:朱丹红    广  李玲利  李丽兰      谷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