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学院(教学部)党组织会议和 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制度及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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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健全完善学院(教学部)(以下简称院(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规范院(部)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院(系)党的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教工委发20185号)和《湘潭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院(部)党组织是指学校党委在各院(部)设置的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和直属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直属党支部);院(部)党组织会议是指院(部)党委会议、党总支会议或者直属党支部会议。

第三条  院(部)议事决策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根据情况分别通过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形式进行,研究本单位重要工作,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决定和工作部署。

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四条  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由党组织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院(部)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院(部)党组织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二)研究审定党建工作计划及总结,落实党组织主体责任;研究决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加强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党的建设质量。

(三)研究决定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安全稳定、保密、统战、群团、离退休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本级党组织换届、委员调整以及召开党员大会的有关事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所属党支部设置方案,审定支部委员拟任人选;研究教职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项;研究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以及分党校的有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决定党内评优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

(五)研究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要事项,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和措施建议,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六)研究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的政治把关问题,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七)研究决定内设教学、科研管理机构负责人拟聘人选,并且按照程序报学校审核审定;研究决定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培训、考核、监督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八)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和学校有关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制定改革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术交流、招生就业、对外合作、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决定岗位设置、人才引进、考核、奖惩、出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年度经费预决算、大型设备购置、办学资源调配以及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关系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经党组织会议提出,需要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七条  院(部)党组织会议的组织实施:

(一)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书记主持。

(二)党组织会议组成人员为党组织委员。不是委员的院(部)领导班子成员和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当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书记、副书记协商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三)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会议应当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四)党组织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专职组织员负责,并且做好会议记录。

第八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实施:

(一)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主任)或者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涉及党建工作的议题由书记主持,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院长(主任)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书记或者院长(主任)主持。书记、院长因故均不能出席时,会议一般不得召开。

(二)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院(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组织委员、省部级以上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涉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事项的议题,学术委员会主席(主任)应当参加会议的讨论决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分工会主席应当参加会议的讨论决策。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当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由院长(主任)、书记协商确定需要列席的其他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三)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者延期召开。会议应当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四)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并且做好会议记录。

第九条  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三重一大议题时,书记和院长(主任)应当同时到会。

第四章  议事程序与规则

第十条  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一)会前确定议题。党组织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职责分工提出。党组织会议中涉及党建工作的议题由书记审定,涉及行政工作的议题由书记商院长(主任)审定;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和院长(主任)审定。

(二)会上讨论研究。会议实行一题一议,逐项进行讨论研究。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党组织会议上,书记应当末位表态;党政联席会议上,书记、院长(主任)应当末位表态。

(三)形成会议决议。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需要,会议成员进行表决,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一条  建立书记和院长(主任)定期沟通协调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书记和院长(主任)应当在会前充分沟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暂缓,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讨论研究重大事项前,书记、院长(主任)应当与有关领导班子成员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二条  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应当进行表决,根据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的意见形成决议。表决可以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紧急事项可以由书记和院长(主任)协商决定,但是应当在下一次党组织会议或者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报告。

第十三条  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或者其亲属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纪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上主持人应当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决议。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上的个人意见,参会人员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按照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的规定需要公开的,应当及时公开。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或者院长(主任)签发后,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会议组成人员组织落实。

会议的有关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存档。

第十七条  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会议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是无权改变决议。

会议决议在执行过程中,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对意见反映较大的决议,应当提请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八条  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以及形成的决议,需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讨论通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纳入院(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以及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范围。

第二十条  对违反院(部)党组织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应当提交会议决策而不提交,不按照规定正确决策,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会议决议,不遵守会议纪律等情形,造成严重损失或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院(部)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兴湘学院和设立二级党组织的其他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湘潭大学关于院(系、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的若干规定》(湘大党发〔201642号)同时废止。